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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中国法的实施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法理学上,一般认为,法的实施是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的,但是,在实践上,法的实施除了同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相联系之外,还同其他多种多样的因素相联系,比如,同人的社会地位、社会环境、文化程度、个人修养、伦理道德、生活状况等等,也是相联系的。在这种种因素中,伦理道德同法的实施的联系,是以两方面的渠道表现出来的:一是伦理道德状况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有效的影响,二是法的实施对伦理道德的传播也具有有效的促动作用。

  就伦理道德对法的实施可以发生的影响而言,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伦理道德是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它对于法的实施,可以起到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所无法代替的作用。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违法犯罪者伦理道德沦丧。违法犯罪者中,不少人是由于伦理道德败坏而趋于犯罪的。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谴责和抑制违法犯罪行为,鼓励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对法的实施可以起到明显超出国家强制力范围的作用。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法总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许多伦理道德的原则和要求的,法的精神和法的要求不仅与伦理道德的精神和要求是有原则界限的,而且它们之间也是有种种相通之处的。由于这种相通之处的存在,决定了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人们通常总是注意法与伦理道德的区别,而忽略两者之间的通常之处,这是对法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的一种有失偏颇的理解。

  再一种情况是,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如何,对法的实施能产生直接的、很大的影响。如果执法和司法人员有较高的道德水平,就能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中无私无畏、秉公办事、执法严明、刚直不阿、为民除害。反之,执法和司法人员的道德品质不良,一遇有关问题,就容易从个人利益出发,比如,就容易为保全自己的乌纱帽而不敢坚持真理,不敢依法办事,就容易置法律和公众的痛苦甚至冤屈于不顾,甚至还会包庇纵容坏人,打击和冤枉好人。

  一、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

  1.道德的概念

  道德是关于评定善与恶、是与非、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文明与野蛮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归根到底,它是由人们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并由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保证实现的。

  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道德一词。一是在狭义上使用,指人们的品行如何,如说某人的行为是道德的或不道德的。一是在广义上使用,把人们的道德观念、信念、原则、理论和规范,人们在各自道德意识指导下进行的活动以及人们之间 的道德关系、社道德状态等,都划入道德范畴。

  几千年来,人们对道德作过种种解释。以往普遍的看法是把道德说成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人的良知、良能的表现,是人类共同的、永恒不变的观念和行为准则。这种道德不是后天产生的,而先天就有的,是上帝意志的体现。孔子就说:“天生德于予”1.董仲舒则把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道德准则“三纲五常”说成是“天意”,所谓“王道 之三纲,可求于天”,而且“天不变道亦不变”2.在西方,《旧约全书》认为道德是耶和华对摩西的启示,然后通过摩西向百姓宣讲的戒律。近代以来,资产阶级学者中也有许多人把道德视为来自上帝或自然的观念和准则。

  马克思主义道德观认为:

  (1)道德不是抽象的人性的反映或上帝意志的反映,而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道德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其内容归根到底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随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道德不是抽象的、永恒的东西,而是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每一时代都有相应的道德,每一种道德都有时代的、社会的局限性或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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