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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必须加强党内执法监督(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现阶段,加强党内执法监督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党内执法监督可以弥补当前司法监督乏力的问题。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中,虽然设定了监督的制度,但还很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虽然检查机关也履行着对审判机关监督的重要职能,但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阻力较多,有时很难发挥作用。而这时候,党委政法委则可起到支持和弥补作用。政法委虽然不是司法职能机关,但在执法监督上有自己的优势。它比较超脱,而且对政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处罚建议权。所以这种监督具有一定的抗干扰性,并借助这种抗干扰能力而得以推行。在其他监督难以取得实效的情况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和执法监督,对消除当前司法腐败问题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其次,党内执法监督可以对司法运作过程中造成的失误进行有效救济。党内执法监督,是对已审结但当事人仍有异议,或显失公平,或另有与法院已认定事实有重大出入案件的监督,是本应属一般社会监督主体就能履行但尚未得到履行的正常监督,而非凌驾于司法审判机关之上的特权,作用是对司法审判行为发生冤假错案后,通过党内执法监督程序对司法活动进行有效救济。它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来说,不但没有任何冲突和影响,而且对因审判权滥用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有积极的消解作用。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相当一部分群众目前还无力对诉讼成本进行必要的投入。为了捍卫自身利益,这些特殊主体虽然采取上访的方式,把主持公道的希望寄托在党委政府的身上。为解决这些特殊群众面临的司法困难,在党委政法委内设置了执法监督室。执法监督室通过对当事人提出异议案件的调卷审查,认为法院裁量与法律规定确有重大出入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规定建议原审法院进行再审或由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其监督职能的履行和对枉法裁判的骄正都是严格依法进行的,而且任何一个环节都是在司法主体和当事人的直接监督之下进行,任何枉法行为都可能导致新的当事人主体对裁量的不满和申诉。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党委政法委不愿冒违法犯罪的风险去扭曲其应尽的监督职能,更何况要推翻原来的司法裁定在法律程序上比原来作出裁定本身有着更严格的审查制度和程序。因此,党内执法监督,是在不干扰审判独立的前提下,对司法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查纠补救,以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其三,党内执法监督可以超前规避司法腐败现象。一些信仿案件,虽然尚未启动审判程序,但就所反映的情况看,确有可能引发司法执法腐败的因素,提前批转给法院领导,提醒给予关注是很有必要的。近年来,各级党委政法按照党管政法的要求,积极工作,大胆探索,督促和引导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建立完善了各种内部监督机制和错案责任查究机制,从制度建设上超前对司法腐败问题进行设防,有效地规避了许多司法体制上存在的漏洞,为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四,党内执法监督可以为依法独立行审判权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我国司法体制目前面临的问题,与政法体制改革是紧密相关的,要从体制上解决当前面临的矛盾,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提出和法律化,就是党在总结了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自我完善。在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实践过程中,各级党委尤其是党委政法委对其支持的态度是非常鲜明的,并为此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如,一些地方的党委政法委为提高法院审判的抗干扰能力,专门出台了支持政法机关特别是审判机关正确司法的政策规范,明确规定除对超出法定期限久拖未决和审决后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进行监督催办督办外,不得干扰司法机关正常执法司法活动。并通过制定错案责任追究制,对执法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实行执法司法风险抵押金制度和政治责任追究制度,力求把维护公正司法的工作做到每一个执法司法主体身上,对各种枉法裁判的行为设置了成本较高的高压线。面对这些高压政策,即便有人想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也会有所顾忌。因为任何领导者以其职务的压力来左右司法活动,无论是对领导者还是司法主体,其所承担的风险比从中可能得到的好处要大得多。应该说,正是因为有了党的领导监督,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职权才得了更好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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