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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10)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75] 这里仅指《清代台湾的乡治》一书所表明的学术旨趣。

  [76] 尽管戴炎辉可以被视为台湾本土研究的先驱者之一,他仍然是一个中国法制史学者,至少,他考虑问题的视角与后来“台湾法制史”学者的立场并不相同。

  [77] 不变的方面首先表现在学者们对传统研究领域如唐、宋、明、清和民国法制史的重视,此外,研究的题目和方法也具有明显的延续性。这方面的情况,参见桂齐逊:“五十年来台湾有关唐律研究概况”;张文昌:“‘唐律研读会’的耕耘与收获”;刘馨珺:“‘宋代官箴研读会’报道与展望”黄圣棻:“近五年台湾有关中国法制史研究文献述要”,均载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台北,2000.而自变化的方面看,则可以提到跨学科的讨论和研究、新理论与新视角的引入等。如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的交叉学科读书会,详见丘彭生:“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法律史研究室’简介”,载同前书。法律社会学的研究,见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女性主义的视角,见李贞德:《公主之死》,三民书局,2001.台湾政治大学的黄源盛教授以其主编的《法制史研究》两卷相赠,对我了解台湾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帮助甚多,谨此致谢。

  [78] 我无意假定台湾的中国法制史学者对此类问题缺乏兴趣,而只是指出特定历史和社会条件对学术研究的方向和内容等可能产生的制约。

  [79] 参见张伟仁(辑著):《清代法制研究》第一辑,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83.

  [80]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页5-6.元照出版公司,2001.

  [81] 浅井虎夫:《中国法典编撰沿革史》,陈重民编译,内务部编译处,1915/1919.

  [82] 壮生(编):《中国历代法制概要》,崇文书局,1919.

  [83] 详见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导言”。

  [84] 关于日本之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人物、著作、师承、问题等,可参阅岗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制史研究现况”,载中国法制史学会主编:《法制史研究》(创刊号)。现在日本东京大学做博士研究的熊远报曾专门为我复印了滋贺秀三和池田温的两篇文章以帮助我了解这一问题,特此致谢。

  [85] 参见由七位作者分别执笔写成的“战后日本的中国史论争”,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二),中华书局,1993.

  [86] 这种极端结论是从其逻辑中引申出来的。关于这一由滋贺开创并由其弟子加以发展的研究传统,以及对此一传统的评论,参见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又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跋”。

  [87] 冈野诚:“日本之中国法史研究现况”。

  [88] 关于这两种研究的异同,可以参阅梁治平的学术自述和他针对滋贺等学者的几篇评论性文字,详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跋”;《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评论”、“跋”。

  [89] 法律方面的影响,参阅黄静嘉:《日据时期之台湾殖民地法制与殖民统治》,社会科学出版社,1960.黄氏新著《春帆楼下晚涛急》对这段历史有更详细的讨论。又见王泰升:《台湾法律史概论》。日本的影响也体现于法律研究方面,上面提到的戴炎辉的台湾法制史研究,其中也有日本学术传统的影响。

  [90] 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主要有“临时台湾旧惯调查会”:《台湾私法》(全十三册);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调查课:《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全九卷);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全六卷)。

  [91] 见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西田太一郎:《中国刑法史研究》,段秋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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