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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1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117] 私法方面,可以《新界土地(豁免) 条例》(1994)为例。根据1910年的《新界条例》,位于新界的土地均受中国传统法律与习惯约束。1993年,香港房屋委员会公布消息,指第1期至第4期建于新界土地之居屋,因无豁免手续,仍受《新界条例》约束。因为事涉约34万个物业单位的现有业权和继承权,该消息公布之后,引起各方强烈关注,最终导致《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的通过。而在该项新法提出、审议和通过的过程中,各种社会利益和力量之间的较量十分激烈。详细的情况可以参见1994年1月至7月之间《明报》、《华侨日报》和《文汇报》等多家报刊的报道。公法方面的事例涉及新界地方原居民村庄的村民选举纠纷。相关诉讼不久前由香港原讼法庭、上诉法庭和终审法庭先后审理和判决。详见Tse Kwan v Sang and Pat Heung Rural Committee & Another [1999] 3 HKLRD 267; Chan Wah & Another v Hang Rural Committee & Others [2000] 1 HKLRD 411; Secretary for Justice & Others v Chan Wah & Others [2000] 3 HKLRD 641.

  [118] James William Norton-Kyshe, The History of the Laws and Courts of Hong Kong, Two volumes,Vetch and Lee Limited, 1971.

  [119] 详见Chinese Law and Custom in Hong Kong, The Gonvernment Printer, Hong Kong, 1953.这里可以顺便指出两点:(1)该报告讨论的内容主要限于婚姻、继承、收养等家事法领域,即与当时所谓中国法律与习惯实际存在的领域大体相同。土地除外,因为土地问题仅限于新界,从一开始就作另案处理;(2)在1953年出版的报告里,报告正文仅占全文4分之1篇幅,附录则包含相关法例、案例、报告、司法解释、评论、专家意见、供调查用之问题以及新加坡、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判例和立法等,内容十分丰富。

  [120] 参见史维礼(Peter Wesley-Smith),The Sources of Hong Kong Law, pp. 205-224.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4)。

  [121] 例见Stephen Selby, “Everything You Wanted to Know About Chinese Customary Law (But Were Afraid to Ask)”, HKLJ (1991), pp. 45-77.

  [122] 其中,法学和兼有历史学和人类学背景的法学研究贡献最著。较活跃的作者,除上面引用过的史维礼和Lewis之外,还有E. S. Haydon, James Hayes,D. M. Emrys Evans, Leonard Pegg,等。自然,这里提到的仅限于香港本地学者。

  [123] 即使是在香港之外,这项工作也才刚刚开始。大陆学者的尝试,见苏亦工:《中法西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124] 这种说法显然不适用于香港,在香港事例里,法律史知识可以直接转变为重要的实践知识,成为决定相关人利益和命运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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