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7)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32] 详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第一编第三章。
[33] 指出这一点并无批评之意,事实上,陈著原本是作为教科书来写的。
[34] 《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宪法史”条下所列的有关中国制宪史著作有17部之多。这种情形很可以表明当时法律发展和法律家关切的重点。
[35] 参见梁治平:“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载《梁治平自选集》页69-100.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6] 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摆脱将“国家与法”的历史合而为一的苏联模式,确立区别于政治制度史的法制史研究。另一个重要变化是,以更多对具体法律制度的论述去冲淡以往对政权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本质的强调。因此,自1980年代中期以后,大量引用“马恩语录”和只关注阶级关系、法律本质的历史撰述就越来越少了。
[37] 张有渔、潘念之:“法学”,载《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页1-14.此文并非条目,而是全书导论。
[38] 见上引文。
[39] 这也正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分类体系。人们可以从这个分类中看到苏联法学影响的痕迹。基本上,“外国法制史”是从“国家与法权通史”中变化而来。
[40] 陈盛清、张晋藩:“中国法制史”,载《中国的百科全书》(法学)页762-766.
[41] 说,这一时期中国法制史学界共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二百余部,发表学术论文数以千计。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页12.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2] 除专用于本科和大专的教材外,还有专门为电视大学、夜大学、函授学校、成人教育等多种教育类型撰写的中国法制史教材。此外,同为本科教材,还分为司法部统编教材、教育部统编教材以及各校自编教材等。
[43] 关于一般教科书的样式,可以参看上引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这部以随机方式抽取的“样本”系“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中的一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和适时性。
[44] 在这方面,各卷章节大同小异,以讨论宋代的第五卷为例,其篇目为:“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内分“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等)、“经济法律”、“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等。
[45] 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总序”。
[46] 就法学的法制史学界来说,“整理中国法制史料”显见的成绩基本上限于对古代法律典籍的整理方面。已经出版的典籍主要包括《中华律令集成》[清卷],(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读例存疑点注》(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科学出版社,1994)、《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1997)、《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中华传世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中华律学丛刊》(法律出版社,2001)等。新近出版的三巨册《田藏契约文书萃编》(中华书局,2001)也许是近年来出版的最值得注意的法律典籍之外的资料整理工程,不过,这项国际合作项目并不在这里讨论的法制史研究主流之中。
[47] 关于这一点,可以比较《中国法制通史》与上引《中国法制史》。
[48] 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教科书的撰写者实际上不曾由他们未加引证的别的研究中受益。
[49] 参阅崔永东:《金文简帛中的刑法思想》,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这种试图综合历史相关学科已有研究,系统运用于法律思想研究的做法并不多见。
[50] 刘氏这方面的成就主要包括对《唐律疏议》的点校(中华书局,1982),《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和两卷本的《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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