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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史的视界:方法、旨趣与范式(下)(9)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57] 这些文章大多收在1992年出版的论文集《法辨》(贵州人民出版社)中,其中,第一篇“比较法与比较文化”和第七篇“‘法’辨”最能表明其法律文化研究的立场。

  [58] 梁治平:“身份社会与伦理法律”。载《法辨》。

  [59] 关于其学术渊源和思想经历,详见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载《学术思想评论》第三辑,1998.对《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一书的评论,见徐忠明:“辨异与解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类型研究及其局限”,载徐忠明:《思考与批评》。

  [60] 参见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1998(增订版)。相关的评论,见朱苏力:“法律文化类型学研究的一个评价”,载《学术思想评论》第二辑,1997;邱澎生:“‘法律文化’对法律史研究的效用”,载《新史学》第十卷第二期,1999.

  [61] 参阅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相关的评论,见徐忠明:“从清代习惯法看社会与国家的互动关系”,载徐忠明:《思考与批评》。

  [62] 应当指出的是,梁氏在学术上的尝试并不限于上面提到的几部著作。要更多了解其尝试的意义及影响,需要在其著述之外,也注意他致力于推动的学术活动,比如1995年至1998年之间他所主持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心”的学术活动,以及现在仍在出版的他所主编的《法律文化研究文丛》。

  [63] 参见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页12.

  [64] 参见上引书,页3-4,13-16.对法律中“文化”因素的强调以及冠以“法律文化”之名的各种研究不仅是“新的”,而且主要是在主流之外发展起来的。今天,“法律文化”既是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研究领域,也是一个可以被用来“标新”的标签。

  [65] 同上,页13.应当注意的是,这些引文是小标题“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应该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之下的第一段话,而且直接接在“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一句之后,实具有提纲携领的作用。实际上,这段强调社会文化和思想的表述不只是说成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而且被置于作为中国法制史研究正确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之前。详见页13.

  [66] 有趣的是,该书目录章节完全按王朝序列安排,并未出现“奴隶制法”、“封建制法”一类字样。不仅如此,作者在“导论”中将四千年的中国法制史划分为3个阶段,即“中国早期法制(习惯法时代)”、“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和“近现代法制”,而在其他地方说明,中国早期法制,即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同上书,页4.这种暧昧态度耐人寻味。

  [67] 同上,页16.

  [68] 把中国法制史列为司法考试科目的做法至晚延至1970 年代初期。

  [69] 详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三民书局,1977.

  [70] 详见林咏荣:《中国法制史》,台北,1976;张金鉴:《中国法制史概要》,正中书局,1973.

  [71] 详见戴炎辉:《中国法制史》,三民书局,1966/1979.

  [72] 即台湾地方淡水厅、新竹县两处官府档案。这些档案经戴氏系统整理、分类、编号,已经成为研究清代台湾地方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经济的重要史料。

  [73] 参阅戴炎辉:《清代台湾之乡治》,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79/1984.

  [74] 戴著第八编“地方官治组织及其运用”直接与瞿著有关。参阅Chu T‘ong-tsu, 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2.该书尚未有中译本,惟《瞿同祖法学论著集》收有部分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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