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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及学术基础与前期发展(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二、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基础

    (一)中国累积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

    中国从法律产生以来,就逐步产生了对于法律进行专门化研究、学习的律学,形成了丰富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其中关于法的宏观认识首先便是属于后世所称的法理学问题或法理学范畴。

    在中国,法律产生以后的夏商周时代,思想家们首先思考的就是法从何而来、有何作用,以及法的原则等法理命题。他们依据政治方面的“王权神授”理论推导出“代天行罚”的神权法思想。既回答了法的来源为“天”,法为天意;也回答了法的作用为“行罚”,代天行罚。他们提出了“明德慎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原则。 春秋时代的孔子论证并倡行“德主刑辅”、“以德去刑”,以致成为中国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些原则也是如何处理德与法、礼与法关系的指导思想,对于立法、执法、法律解释,甚至法的遵守都具有原则意义。此外,孔子还确立了“为政在人”的人治原则。 在春秋时代的百家争鸣中,各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法律理论或法律思想。墨家的墨子以“壹同天下之义”来诠释法律起源;法家的商鞅则以定分止乱来说明法律起源。儒家论证了人治理论,法家则论证了“法治”理论。法家的商鞅主张“垂法而治”或“缘法而治”的“法治”,韩非子则主张“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秦始皇则将法的作用推至极端。他除了在法律上的身体力行之外,在理论上倡导“事皆决于法”、“以法为教”等。到唐朝时代,韩愈提出了圣人制“礼乐刑政”的法律起源观,提出“礼法兼用”、“德礼为先”、“礼刑两不失”等法律理论。柳宗元认为国家与法皆产生于“势”,法律的目的在于“彰善瘅恶”,而“斩杀必当”。王安石提倡“变风俗,立法度”,认为“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有司议罪,惟当守法”,“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朱熹认为,“法者,天下之理”,应当“明谨用刑”、“义理决狱”。到了明代,顾炎武则提出了“庶人议政,百官分治”,他把“众治”与专制对立起来,反对专制而主张“众治”,要求建立“公天下之法”。清朝的龚自珍则认为,事无不变,而应更法改图,国家、宗法、礼乐起源于“农”。康有为倡导托古改制,实行变法维新,变君主专制为君主立宪。梁启超提出,“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治”与“人治”均不可偏废。严复提出,“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法度因政体之别而异”。沈家本提出“变法自强”,提倡研究法学与培养法学专门人才。章太炎则明确地主张法治、反对专制,孙中山提出三民主义的立法指导思想……

    以上学说或者正确或者谬误,它们在现代学科理论归属上无疑都属于法理学的范畴。中国绵延不绝的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的更迭、传承和积累,首先就是“法理学”理论和思想的历史发展,为中国二十世纪法理学学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固有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中的“法理学”方面的问题研究与精神成果,是中国法理学产生的学术根据和理论前提。

    (二)西方法学尤其是法理学的引入是中国法理学得以产生的直接诱因和参照体系。

    1840年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的思想家们率先觉醒。魏源提出了“以夷制夷”和“师夷长技以制夷”的口号。在提出这一口号的时候,并未包括师夷法律之长在内。 但“魏源在了解‘夷情’时,也看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具有优越性。” 他说,“墨利加北洲(美国)之以部落代君长,其章程可垂奕而无弊。”“议事听讼,选官举贤,皆自下始,众可可之,众否否之,众好好之,众恶恶之,三占从二,舍独循同”。“主谳狱亦以推选充补,有偏私不公者,群众废之。”他更将瑞士誉为“西土桃花源”。 至此,我们完全可以说,魏源的“师夷”理论中已经包含了师夷法律的内容于其中。康有为在阅读西方著作,游历香港之后,“始知西人治国有法度”,逐步接受资产阶级思想。在变法过程中,提出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立行宪法,大开国会,以庶政与国民共之,行三权鼎立之制,则中国之治强可计日待也。” 梁启超将师夷法律作为其设定的教学内容之一。他认为,“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 在他的教学实践 中,他将学堂课程设置为经学、子学、史学和西学四种。中学与西学的分工为“中学以经义掌故为主,西学以宪法官制为归。”这样,西方的法学理所当然被纳入了教学内容。并对学生作出了贯通中西的学习要求,即“必深通六经制作之精意,证以周秦诸子及西人公理公法之书以为经,以求治天下之理;必博观西朝掌故沿革得失,证以泰西希腊罗马诸古史以为之纬,以求古人治天下之法。” 严复对于中国法理学的产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严复曾在英国学习海军,并阅读了西方法学著作,考察了西方的法律现实。在谈到西洋留学生对中国思想的的影响时,梁启超曾说,“西洋留学生与本国思想界发生影响者,复其首也”。 严复着意向中国思想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他翻译了西方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名著,如《法意》、《天演论》、《原富》、《群学肄言》、《社会通诠》等。在法学方面主要是介绍法理学的著作或思想。后来的法律思想史学家也认为,“严复介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主要是有关法理的学说。” 他在其所翻译的《法意》的按语中说,“孟氏意谓,一切法皆成于自然,独人道有自为之法。然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先有是非而后有法,非法立而后以离合见是非也”。 从而论述了理与法的关系。他探讨了法与国家的关系,法的起源,政体与法度的关系等。尤其是认为,中西国家政制之异在于法制。他还从法的来源、法的效力、法所遵循的原则、法的范围、法所奉行的宗旨等方面论证了中西法制的差异。 沈家本作为中国清末最著名的法学家,在进行立法、司法工作的同时,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沈家本对中西法学都深为了解。他撰写了《法学盛衰说》,概括了中国几千年的法学盛衰史。以他为首的“法理”派与以张之洞为代表的“礼教”派进行了空前的大论战。他举办法律学堂,使“几年内设法律学堂毕业者近千人,一时称盛,补大理卿,旋改法部侍郎,充修律大臣。”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评价沈家本说,“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此外,章太炎、孙中山等人都对西方法学有相当的了解,并将一些西方的法律思想运用于中国的社会实际。他们都为中国继受西方法理学,并将其中国化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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