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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是程序公正的终点站--关于自由心证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上述革命中,为了废除旧的统治,建立新的秩序,资产阶级的革命家们首先想到的是立法,用法的手段来巩固革命的成果,自由心证制度就是这场社会变革中所进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它最初出现在1791年法国发布的训令中,1792年又写入《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对它作了更详尽的规定。可以说,法国是自由心证制度的发源地。

  (二)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思想背景

  十七、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法理论和人权理论是自由心证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洛克提出天赋人权以反抗封建等级观念,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等思想;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以限制权力集中造成的行政与司法专横;卢梭提出主权在民,主张建立法制国家。资产阶级以这些思想为指导,夺取政权后,在法制建设中,同样以这些思想为指导,确立了一系列法制原则和制度。毫无疑问,自由心证制度也是在上述反对封建专制,反对人权歧视的进步思想指导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旨在维护新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三)自由心证制度产生的法制背景

  欧美资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以启蒙思想家的人权及民主理论为指导,进行了一系列以人权与民主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制度建设。英国于1689年10月23日颁布了《权利法案》,美国于1776年7月4日通过并公布《独立宣言》,法国于1789年8月26日通过并公布《人权宣言》。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不断建设,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逐步确立了人权保护、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等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的是法国的立法,拿破仑统治时期,完成了宪法、民法、民诉法、商法、刑法、刑诉法的制定与编纂。1792年,法国率先在《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中以法条的形式将自由心证制度明确规定下来。伴随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进步,自由心证制度逐步被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并在一系列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现代意义的自由心证制度,更是一部完整的资本主义法律机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以法国民诉法为例,自由心证制度就是在整部法律作为一个科学体系整体运行当中发挥其作用的。它与整部法律其它制度一道,在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中发挥作用。

  通过上述对自由心证制度的探讨,我们是否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初步结论:自由心证制度是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法制建设上的产物,是启蒙思想家“人权、民主”思想反对封建等级专制思想并取得胜利后在法制建设上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并用新型的民主的法律制度取代封建等级专制观念的产物。总之,是人类法制文明由落后走向进步的产物。

  二、自由心证制度在现代资本主义法制体系中的科学性

  (一)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心证不是让法官依照个人情感及认识去自由擅断,而是与其它相关法律制度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维护社会秩序和诉讼秩序的作用。法国新民诉法大量的条款都体现了自由心证思想,但该法同时系统地规定了一整套相关制度,法官必须是在执行这些制度的前提下,执行自由心证制度。?煴热纾?该法所规定的书证优先制度,法官在完成认证即“心证”过程中就必须首先服从这一制度?牎M?时,它要受到认证即“心证”范围的限制,如该法第7条规定:“法官不得以在法庭辩论中未涉及的事实为裁判依据。”由此可见,自由心证中的“自由”是相对自由,它要受到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制约。

  (二)由于自由心证是法官在确定讼争中所涉及到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认证活动,因此,它具有纯主观的特性,而这种主观特性的认证活动本身,法律赋于它绝对的自由。首先,法国新民诉法大量的条款赋于法官在认证时的自由,以该法第308条为例,“接受还是拒绝接受有争议的文书,由法官依其掌握的材料定之。”这一规定就赋于法官广阔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裁量作出之前,法官就有一个自由认证的主观活动过程;其次,即使在执行书证优先原则时,心证过程也是自由的,当法官将某一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内在联系进行认证时,这一认证活动也是一个纯主观意识的活动过程,它也是法官在自由支配自己的思维活动,因此,就认证的主观过程而言,它是自由的;再次,在法律规定未能穷尽的事由面前,则要靠法官的良知与法律意识去完成认证的任务。比如该法第338条—3条?熂?93—1091号法令第3条?牭?2款规定:“但是,在法官了解到存在重大理由,不得按照原来规定的条件听取未成年人陈述时,得以特别说明理由之决定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命令听取未成年人之意见陈述意见的裁判决定。”这一规定中的“重大理由”未具体列明,就要靠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自己的良知及法律意识去把握,这种“把握”的过程也是一个认证“重大理由”是否存在与成立的自由心证过程,很显然,这种条件下的“心证”是自由的,?熣饫镂颐怯Φ碧乇鹱⒁獾剑?当这种情况发生时,法官的良知与法律意识水准是十分重要的,没有好的道德修养,不可能有好的良知,没有好的法律修养,不可能有好的法律意识,由此可见,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给法官自身素质建设提出了何等高的要求?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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