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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新情况新问题研究(3)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2?奔彝ケ┝Φ谋硐中问健S捎诩彝ケ┝Φ谋硐中问蕉嘌?复杂,通常概括为对家庭成员施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如何理解,主要是针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而做的概括性规定,以便于灵活掌握。在实践中要深刻领会立法宗旨,对超过列举手段,但确实构成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摧残的,应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例如,一男子经常性地深更半夜回家后强行与其妻发生关系,若不从就遭到殴打,妻子身心倍受折磨要求离婚,其丈夫的行为尽管不具备司法解释上列举的表现形式,仍应认为构成家庭暴力,是配偶一方对另一方从精神上、肉体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还如,丈夫因有外遇,强迫妻子离婚,妻子不同意即将妻子子女赶出家门,不准回家,妻子有病也不给治疗,后在妇联的帮助下才回到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尽管不属于解释中列举的几种表现形式,但应认为包含在“其他手段”之列,即挨饿受冻,不准回家,不给治病。

  3?奔彝ケ┝Φ墓钩伞9钩杉彝ケ┝τ?具备的条件,有些国家限制性规定很少,从而将其范围理解得比较宽泛,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确认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等也认定为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为家庭暴力,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时,就应作为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会涉及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所以应当慎重。应认为实施的家庭暴力“须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达到一定程度的,才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这就将家庭成员间的日常争吵、偶尔打闹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但家庭暴力不以次数为区分的依据,家庭暴力通常具有偶发性和间断性,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实践中例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打了两次,但殴打致使对方住院治疗,并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诉请离婚,应认为构成家庭暴力。

  4?奔彝ケ┝τ肱按?的关系。应认为这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又有交叉重叠,一次或数次殴打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虐待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严重,只有待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家庭暴力具有偶发性、间断性、暴力性,虽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尚不严重,未构成犯罪;而虐待则是一种后果较为严重并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持久性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五、对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如何界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这里需要弄清,仅限于法定婚姻和事实婚姻,还是包括同居关系的解除。生活困难帮助是合法配偶享有的权利,应仅限于婚姻关系解除时。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要求经济帮助,应否支持。在审判实践中,解除同居时,一方生病,生活确有困难,要求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给予医疗费帮助及住房帮助。对此笔者以为,应明确,这一请求权是配偶才享有的一项权利,不应扩大到非配偶身份中去。但从照顾妇女儿童原则考虑,解除同居关系时可以根据一方的实际困难,在分割共同财产时给女方适当多分,无共同财产时,也可酌情责成一方给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以一定的医疗费、住房租金。但这只是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予以支持。

  六、对一些新型财产性质的认定

  对夫妻财产问题,修正后的《婚姻法》设立了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及约定财产制三种形式,补充和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列举法定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方面存在不足。《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三)遗嘱和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但对一些新型的财产类型应属何种性质未作规定,如工人买断工龄所得、保险金的取得、以及福利彩票的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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