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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的范围和分科——为纪念中国法学会成立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法学,从世界范围而论,是一门相当古老的学科,但就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而论,却还是一门比较新的,且迄今为止基础相当薄弱的学科。就像任何一门新建学科一样,我国法学面前存在着一个尽可能科学地确定这一学科的范围和分科问题。当然,任何科学学科的范围和分科从来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客观需要和学科本身的发展以及本门科学工作者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改变的,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总会引起本门以至其他学科工作者之间的争论,这种争论反过来又推动了学科本身的发展。

  以下本文先论述法学的对内范围,次及法学的对外范围,然后是分科,最后是关于分科问题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即我国部门法的划分问题。如果用一个形象化的说法,科学体系就如由许许多多座大楼组成的一个蔚为壮观的建筑群;这许许多多座大楼就是各门学科。法学即其中一座大楼。这座大楼与其他大楼,特别是最近邻的一些大楼的比较关系,就是法学的对外范围问题;这座大楼内部的结构和它的许多房间,则分别表明了法学的对内范围和分科问题。

  一、 法学的对内范围

  社会科学研究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法学是社会科学之一,它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但具体地说,法学研究的范围又是什么呢?在法律思想史中,不同阶级和不同派别的思想家、法学家,由于对法律本身的不同解释,作出了不同的回答。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本质上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从形式上看,法律是以国家意志出现的、普遍性的、强制性的规范。我们在确定法学的范围时就是从对法律的这种科学

  解释出发的。

  我们试图从三个不同但又相互交错的角度来分析法学的对内范围。首先是从横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区分各种类别的法律,来考察法学的对内范围。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可以说法学的对内范围首先是各种各样的部门法学,如宪法学、选举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等等。这些部门法学研究的都是国内法,但法学的对内范围还包括与国内法学相对称的国际法学,这里讲的国际法学是从广义上讲的,包括通常所讲的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民商法学、国际刑法学等等。

  以上这些部门法不仅现在有,历史上也有;不仅一个国家有,其他国家一般也有,尽管名称可以有所不同。再有,对各国的法律也可以作比较研究,因而法学的对内范围就又包括了法律史学以及外国法和比较法学。比较法学包括了比较法学家通常所讲的“宏观比较”,即对不同社会制度(如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或不同法系(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法律的比较研究;以及“微观比较”,即对同一社会制度和同一法系的法律进行比较;还包括了对不同社会制度、法系或国家的法律进行总的比较(即比较法总论),以及就某一部门法或某—特定法律制度进行特殊比较,如比较宪法、比较民法或陪审制、国籍法的比较研究等等。有的比较法学家还将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邦法或各邦法之间的比较也列为比较法学。事实上,我国《唐明律合编》、《九朝律考》等书也可列入广义的比较法学。其次,我们可以从纵的方面对法律进行解剖,即从法律的制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这一角度来看法学的对内范围。

  中外历史上都有过所谓注释法学,或可称为法律解释学,其特征是主要从文字逻辑上对法律条文进行阐释。对传播或实施法律来说,这种法学是不可少的。欧洲中世纪以波伦亚学派闻名的注释法学家对传播罗马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我国历史上马融、郑玄、杜预、张斐以及长孙无忌等人的律学,事实上都可称为注释法学或法律解释学。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当然要求从文字和逻辑上,对法律条文作出正确的解释,但法学的对内范围不限于也不应归结为这一要求。法学还应研究为什么要制定这种法律,应否制定这种法律,怎样制定法律等问题,也即研究立法的原则、对立法的评价,立法的技术和立法的程序等问题,在法学上称为文法学。这里讲的法律和立法二词,都是就广义使用的。即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宪法以及次于法律的法令、决议、命令等所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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