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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八章)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第八章 西方法律的理性化与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

  马克斯 韦伯探寻西方文明独特性的学术事业由两个相互补充的方面组成。一方面,他通过对世界各大文明的宗教、文化、政治和经济组织进行历史性的比较研究,揭示出西方文明中所特有的因素,并借助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把这些因素提炼和概括为几个核心概念。另一方面,他又站在西方文明的内部,探寻这些独特因素形成和发展的历史线索和社会根基。历史分析的方法始终贯彻在这两方面的研究工作之中。但是,马克斯。韦伯并不是一个沉迷于故纸堆中的学究,他始终关注着德国乃至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命运。这种关注最集中地体现在他对这样一个问题的追问之中:“资本主义为什么会在欧洲而不是世界上别的什么地方产生?”在回答这一问题的过程中,他发现了法律与资本主义经济组织形式之间的密切关联。正象他在为其《宗教社会学论集》中所指出的那样:“……基于理性事业的近代形式的资本主义不仅需要可计算的生产技术手段,还需要可计算的法律制度和根据形式化规章来实施的行政管理。”[1]在研究法律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复杂关系时,韦伯主要考察了两个关键的问题:(一)。 法律与经济因素之间的关系;(二)。 “理性的法律制度”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进程中所起到的关键作用。

  一、法律与经济因素之间的互动关系

  把马克斯。韦伯与卡尔。马克思作一番比较,我们发现:这两位伟大的德国思想家具有许多相似的特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他们都是关注现实的人本主义者,试图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类生活所面临的一些根本问题。由于价值取向和研究方法的不同,他们在回答同一问题的过程中最终走上了不同的道路。卡尔。马克思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最终发现对人类生活起决定作用的乃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包括法律、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即一个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最根本特征是少数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占社会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则靠出卖自己的劳动来换取生存资源。表面上规定了平等和自由权利的资本主义法律实质上只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意志,而“除了自由之外一无所有”的工人只在非常有限的程度上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这种唯物主义的分析,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乃至一切“人剥削人”的制度提出了否定性的批判,指出人类真正实现自由和平等的唯一出路在于通过革命推翻这种制度,使劳动和生产资料的占有结合起来,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才能占有生产资料。在这种分析框架中,法律始终是一种处于从属地位的工具,并且终将在人类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必然历史过程中逐渐消亡。马克斯。韦伯早期的学术思想与卡尔。马克思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和《罗马农业史》这两篇论文中,韦伯认为某种特定的经济形态会导致某些特定的所有权形式和法律制度。[2]但在1902-1903年之后,韦伯逐渐放弃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方法、特别是经济决定论,而转向一种多元论。[3]

  韦伯认为:人类的社会生活不是由单一的经济因素决定的,而是处于宗教、文化、政治、法律和经济等多种因素的交互影响之中。他承认经济因素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但他否认法律是经济力量的直接产物。他认为,法律构成一种自治的社会实在,它与其它社会实在-包括经济、政治、宗教、文化等等-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很难说哪一种因素具有决定性的作用。韦伯写到:

  过去之所以缺乏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绝不能简单地解释为是由于缺乏一种经济需要。正象工业上使用的技术方法一样,为法律提供保障的理性化法律技术模式首先必须被“发明”出来,然后才能服务于某种既存的经济利益……。经济现实并不会自动孕育出新的法律形式;它只能为一种已经发明出来的法律技术提供传播和扩散的机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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