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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在一个极其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度,要实现法治,的确颇为艰难,其道路也必定迂回曲折而不那么平坦笔直。

  作为法治的一个基本的前提或者一个重要的资源储备,我们的确不能不首先去观察、了解世界上其他国家(特别是法治比较发达的国家)法治发展的情况,掌握其精神与原则,吸收其理论之精华,借鉴其实践操作的措施与方法。一句话,在我们这样一个法治落后的国家,对法治本身我们真的有必要先来一番“听”、“看”和“说”的努力。“听”者,就是要从法治的思想与理论阐释者和倡导者的理论主张当中吸取尽可能丰富而充分的营养,也要从法治的实践者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中得到教益:“看”者,就是要对世界各国法治的历史与现实实践的具体情形、操作措施与运作策略具有充分的了解:“说”者,就是既要全面而准确地理解和阐释法治的基本内涵与主旨、精神与原则,又要准确理解法治的思想家和理论家的法治理论、观点和主张,同时还要对法治在本国的实行的可欲性与可行性进行充分的理论分析与说明,即对法治在本国的推行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论证。

  然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不能也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听”、“看”和“说”的层面。实行法治,不能仅仅是“听”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的先行者们的谆谆教诲,不能仅仅把他们的教诲当作一种“知识”来学习和掌握,更主要的应当是将其作为在本国推行法治建设的一种思考和行动的参照框架、理论和方法的备选方案,以及在本国推行法治建设的实践操作的可能措施。实行法治,也不能仅仅是“看”世界上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具体状况,见其成功之美好而徒生羡慕之情与未达其境之憾,见其失败之不堪而顿生幸灾乐祸之感,并庆幸未与其为伍之妙;而更应当从世界各国实行法治的历史与现实的经验教训之中得到启迪与借鉴,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本国的法治实践。实行法治,也不能仅仅是“说”法治的理论如何、法治的实践怎样以及法治应该如何,而更主要的应当是将法治的理论、原则和精神通过具体的规范与制度推行于当前的现实生活之中。

  不幸的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对法治的热爱与向往仅仅停留在对法治的“听”、“看”与“说”的层面的现象,的确并不鲜见。再以中国足球运动为例。为了提高我国足球运动的水平,推动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中国足球协会借鉴世界上其他足球发达国家的经验,从1994年开始推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即在建立足球“俱乐部”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稳定的中国足球甲级联赛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比如,为了提高比赛的竞技水平,促进人才流动,中国足协仿照其他足球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了足球运动员转会的若干规定,按此规定,运动员并不能自由转会,而是由所在俱乐部掌握决定权;而且,运动员转会要先在中国足协上榜(名为“挂牌”),然后以上赛季联赛排名先后顺利由各俱乐部自愿挑选转会运动员(名为“摘牌”)。对这类规范和制度,中国足协曾在不同场合自诩为是要在足球运动管理中实行“法治”。而为了进一步增加这“法治”的色彩,中国足协在1998年又聘请了自己的专职法律顾问并让其进入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中国足协既有在足球运动管理方面实行“法治”的决策,也有了自己的法律顾问,为什么还保留并制定这类有违“公平”的反“法治”的规范和制度呢?法国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泰?德萨米早就说过:“社会法律的设立,绝不是为了使弱者更弱,强者更强,恰恰相反,而是为了保护弱者而抵御强者,保障他们获得全部权利。”在中国足协“劫贫济富”的转会“摘牌”制度下,根本不可能有什么“法治”;更何况,在1999年孙继海从英国水晶宫俱乐部转会回到大连万达俱乐部的时间及是否具备在1999年7月29日与深圳平安队的比赛中上场比赛的合法资格问题上,中国足协的轻率态度和专横无赖的作风表明,什么“法治”、什么“法律顾问”,只不过是空洞的表白和堂皇的借口与招牌而已。中国足协对其他足球发达国家的足球管理“法治”情况的确是“听”过(国际足联和亚足联曾派不少高级讲师来华讲课,其中就有专讲足球运动管理的)、“看”过(中国足协官员前前后后游历过不少国家,可谓见多识广),当然也“说”过。然而,中国足协的改革措施和“法治”努力也不过就是“听一听”、“看一看”和“说一说”而已,至于其实际制定并推行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也不过是“叶公好龙”做做样子的,绝对当不了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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