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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立法趋势简析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摘 要:研究我国企业立法的发展现状和趋势。文中指出,传统的企业立法尤其对于国有企业,着重点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将来的企业立法将以新的产权及其管理运作制度为重点,目前主要是表现为过渡性质的双轨制。

  关键词:企业立法;产权;国有企业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557(2000)03-0026

  解放后,我国企业立法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即1978年以前;1978至1992年;1992年至今。它大体经历了从一些规范政策到部分法律和法规,再到一整套法规和政策的发展过程。目前,处于“双轨制”阶段。

  1 我国企业立法的关键问题

  1.1 两权分立的企业立法指导思想所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初期,在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主要取向是两权分立。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通过“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开”,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具有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1987年10月25日党的十三大报告《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中明确地提出按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搞活全民所有制企业,要使用法律的手段和“契约的形式”。我国于1988年4月13日通过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其灵魂是“两权分离”,具体实现形式是“以企业承包制为主的多种经营制”。1992年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是这种原则的细化。然而,这种立法的结果并不是令人满意的,因为一些关键问题并没有解决。比如,企业法赋予的经营权难以落实,破产法难以实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缺少活力等。

  应当从法理角度分析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得失。企业承包经营制的本意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分离所有权和经营权,使企业与国家的行政管理关系变化为平等民事关系,使企业自主独立,从而激发企业的活力。但是,“发包方”是代表国家的行政机构,它具有行政主体和所有权主体的双重身份,握有行政权力和所有权权利,并履行行政管理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有财产的双重职能。行政权是以命令服从为基础的纵向等级控制权,而所有权是以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平等民事权。当双重身份都集中到当事人一方身上时,就使得所有权的性质行政化。企业如果与既是财产的所有者,又是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主体签订合同,实际上不是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意义上的协议,因而企业不可能是独立的主体。所以激活企业的可能性是非常有限的。实际上也是如此。

  1.2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产权问题

  在实践和理论探索中,针对两权分立的企业立法指导思想产生的问题,出现了一种新的企业立法指导思想——两权合一,即企业享有投资者的投资形成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这种独立的产权的形成,不是企业直接被行政机关领导,也不是通过债权关系实行承包等,而是通过法定财产的转换,也就是出资来实现的。投资者享有股权,而企业本身享有独立的产权。

  如果不是按照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性质,而是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分析企业制度,以企业的资本形态和出资责任分析企业及其行为,那么,企业中有股东、有股权、有股本或者股份,核心就是谁出资、谁负责任。从财产关系来看,任何财产必须同时体现为财产权利。财产权和财产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作为财产的一种形态的资本也是如此。股权就是股东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所享有的权利。股权不是所有权,也不仅是经营权。从《公司法》看,股权的内容主要的是资产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经营者的权利。投资者的投资形成一个独立的法人,这个法人所拥有的财产形成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及财产权与投资者资本及股权相比性质有了变化,运用机制有了变化。这就是说,股权在性质和运作上既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企业的产权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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