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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的司法目标:公正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一、司法公正的含义

  谈论司法公正,我们必须弄清司法的含义。司法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将法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项的国家特殊活动。要对于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楚的把握,必须注意以下的几个方面:

  何谓司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所指为何。有的人认为司法机关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的人认为是指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有人认为,司法机关应仅指人民法院。我也主张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一家。但鉴于中国目前检察机关担负着一定的司法职能的现实,可以认为,在目前司法机关是指以法院为主,兼及检察机关的国家机关。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机关将逐步仅限于人民法院。

  司法是法的适用活动。是司法机关将法适用于具体的人或事项的活动。这里的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这种活动实际上也就是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如果不在此范围内的司法机关的其他活动,也不是司法。司法机关作为一个机关法人也有除了司法工作之外的活动。如司法机关为了维持日常工作而必须的办公设备的购买等,虽然是由司法机关作出的,但它不是司法活动。

  司法是国家的特殊活动。司法权是国家司法机关的专有权力,行使司法权的活动也即是司法。司法权只属于国家,而且只属于国家的司法机关。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行使司法权。司法权的专属性是司法神圣的重要原因。司法权普通到了谁都可以行使的地步,司法也就毫无权威可言了。由于司法权是国家的特定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对此权力的侵犯或僭越都是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

  司法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或者法律。实现法或法律是司法最本质的要求,最直接的要求。不以法的实现作为目的的司法就不是严格意义的司法。至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等司法目的,则是在实现法或法律之上的目标和价值追求。他们也是建立在法的实现的基础之上的。即使是司法公正的实现也同样是以法的实现作为前提的。没有法的实现根本就谈不上司法公正与否的问题。

  我们讨论了司法的含义,现在我们再来讨论讨论公正的含义。公正,一是可以做偏正结构的理解,即公正是社会普遍所认同的正义。“公”言其“正”的认识主体的普遍与广泛。与“私正”,私下所认定的“正”相对应。二是可以做并列结构的理解,即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或公平正义。“法”本身就有公平正直的含义。商务印书馆的《现代汉语词典》正是这样解释的,“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把公正理解为公平正义也是有道理的。我以为二者强调的方面是不同的,“公平正直”更强调行为主体的方面,“公平正义”更强调社会评价方面。

  司法公正作为一个整体,既是司法机关包括司法官员的自我要求,也是社会的外在期望。就司法公正来说,在强调司法机关的自我要求时,我更倾向于理解为公平正直;在强调社会对于司法的要求与评价时,我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公平正义。其实二者并无严格的区别。因为公平正直有利于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必然要求公平正直。因此,我要说,司法公正既包含司法的公平正义也包括司法的公平正直的双重含义。

  二、司法不公的原因

  司法公正的反面就是司法不公。查明司法不公的原因,是防止司法不公的首要工作。根据我的分析,司法不公的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司法的偏私,二是司法的失误。

  司法公正包含着司法没有偏私。司法没有偏私是指司法机关没有偏私,落脚点在司法官员要没有偏私。司法官员的偏私而是从案件与司法官员之间的关系的角度来认识。司法中的偏私,往往表现为司法官员在当事人之间,不能一视同仁地平等对待,而出现对于一方以袒护、对另一方以迫害;或给一方以特权、给另一方以歧视。无论偏私是以什么状态出现的,都是对于法律的偏颇,都是没有严格依法司法。司法官员的偏私会出现在哪些方面呢?我以为,可能出现在因财而私的“财私”、因权而私的“权私”、因情而私的“情私”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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