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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四)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浪漫主义的“理解”与“意义”与德国的精神科学

  文化观念上,浪漫主义者继承了黑格尔关于诗歌/散文的区分,认为在他们那个时代,人们已经不能诗意地塑造生活,人类陷入了可怕的“散文化”。 [54] 浪漫诗人普遍相信诗的力量,相信在一个日益理性化和技术化的世界里,只有诗人可以拯救世界。德国浪漫精神即是通过诗的方式渴望永恒,追求绝对的精神:“诗意地塑造生活”。他们认为,近代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发展是以存在的分裂和人自身的分裂为代价的,劳动分工和专业化使人碎片化和物化。人绝对无法生活在日益狭隘的散文化环境中,在那里是没有自由可言的。所以他们反对任何向经验的现实社会趋同的企求。人面临着一个客观世界,或者说,人生活在一个客观的、现实的世界之中,当然不应当只是像动物那样机械地顺应自然的因果律而生存,也不应当只是一味地盘剥和利用自然,把整个世界作为一个工厂,一个贸易所。人应该把自己的灵性彰显出来,让整个生活世界罩上一个虔敬的、富有柔情的、充满韵味的光环。既然这个世界没有意义,那么,就要创造出意义。人之为人,并不只是在于他能征服自然,而在于他能在自己的个人或社会生活中,构造出一个符号化的天地,正是这个符号化的世界提供了人所要寻找的意义。动物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以自己的方式与自然作对,以自己的方式战胜自然。但动物永远不能创造出一个意义。创造意义意味着超逾自身的条件。[55]可见,浪漫主义强调的是人为整个世界赋予意义,不屈从于世界的因果关系,要创造一个新的世界。

  由于浪漫主义恢复了被理性运动遮蔽人的的感性光辉,为僭妄的理性至上主义和启蒙时代的“物理学帝国主义”提供了一剂解毒药。虽然浪漫主义强调内省等思维方法具有某种神秘主义色彩,但浪漫主义对人性和历史独特性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德国的“精神科学” (Geisteswissenschaften/Kulturswisshenschaften)的形成与发展。德国精神科学的思路继承了维柯对人类精神生活特殊性的强调,以狄尔泰、李凯尔特、齐美尔(Simmel)和新康德主义哲学家为代表,[56]这种方法与启蒙时代以牛顿的物理学、莱布尼茨的微积分为科学典范的研究方法不同,它反对将对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运用到人类生活领域。它为研究人和人类社会提供了一种不同的思路,即不再采取数学理性的冰冷方法解剖社会和人类,人不再是单纯研究对象和客体,而是与研究者一样,是独立的主体,对人类社会和人类行动的研究的目的在于获得主观意义(Sinn)。韦伯的“理解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understanding sociology)深受这种传统的影响,它关注主观意义,试图客观地解释具有主观意图的人类社会行动。

  法律行为概念的形成与精神科学及历史法学派的方法

  在法律行为概念的形成过程中,浪漫主义对“意义”的追寻和对“理解”的渴求起了很大的作用。在日常人们的交往实践中,有各种各样的通过表示自己的意愿,取得他人承诺的行为。这些行为如果不经过法律的调整,只是构成人们日常世界不加反思的社会实践的一部分,这些行为是构成社会资源、意义流通体系的一部分,而且在既有的文字化、制度化的文化和话语体系内,这些部分都是沉默的,它们只是按照社会的一般习俗,被社会化的每个抽象个体,面对的都是“概化的他人”(the generalized others ),即想像社会中的每个人都会按照普遍性规则行事。个体通过这些行为融通财货(大陆法系合同法中的行为)、获得某种特定的身份(如夫妻身份和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实现临终意愿(遗嘱)。

  韦伯将人类的行为分为:(1)手段-工具型;这是一种典型的工具价值类型。即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以计算、核算为手段的行为。(2)情感型。以感情为基础的行为,如宗教行为、父母子女之间的行为、恋人之间的行为等等。它超越了计算目的,常常是利他的。(3)习惯型。自觉不自觉的沿袭某种习惯的身体行为。(4)价值合理型。这种行为取决于认可某种伦理的、审美的或其他类型的终极价值的信念,比如革命者的行为。[57]在这些行为中,法律行为明显属于第一种行为,因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理是“法律不问动机”。情感行为在民法中的意义基本上被剥离了,只有很少例外,如被继承人对继承人的原宥行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使用,实际上是对这类行为中的一部分行为(即涉及到他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命名。通常所说的“命名”是指,对某一现成的对象,用一个语词称谓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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