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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分 权(导言)(2)
www.110.com 2010-07-24 13:00



  同时,有必要对争论中所使用的术语加以澄清。“自由民主宪政”并非一个单一的概念,而是包容了各不相同的价值观,彼此共存但又关系紧张。为说明其中的复杂性,我将使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一方面,在评价权力分立的替代形式上,我将诉诸一系列政治理想,因为对分权的探讨必须要有清晰的规范定位(normative orientation),否则就将降格为轻松的宪法工程(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如果不和一个更实质性的目标相联系,所谓制度“效率”的概念就将是完全空洞的。[13] 同时在另一方面,本文并不是一篇关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哲学性文章,它的任务在于阐明作为终极理想具体表达形式的制度性安排的复杂方法,而非对理想本身进行哲学探讨。我只做对深入的制度性评价来说是绝对必要的概念区别,这样就回避了许多哲学性问题。对一些读者来说,这将(肯定)是令人讨厌的,但对此我只能说“抱歉”,不能指望一篇论文解决所有问题。

  更具体的,我将围绕着“为了什么利益而进行分权”这一问题构建三个合法化理想:第一个理想是民主,通过某种方式,分权可以促进(或阻碍)人民自治(popular self-government)。第二个理想是专业化,如果法院和官僚机关不能相对公平地执法,那么所谓民主的法律就将仍然只是空洞的口号。第三个理想是保护和加强基本人权,没有这一点,多数人统治和专家管理就极易变成暴政的引擎。

  在以下三部分中,我将依次阐述这些理想。第一部分论述在不同的权力分支之间分配民主的立法权,并提出两个论点,它们将在整篇文章中反复重现。第一个论点是否定性的,我警告把在众、参两院和总统之间进行分权的美国模式出口到其他国家。尽管该体制在美国运作得很好,但它已证明在国外带来的只是灾难。Calabresi教授主张要在新的千年中把美国模式作为指引方向的灯塔,我们应当反对这样做。

  第二个论点更具建设性,并将使本文不同于对美国立法体制的传统批评。大体上说,在英语国家中,美国式分权的批评者们把英国模式视为一种替代选择。现代英国政制引人注目地将立法权集中到了下议院,使首相及其内阁能够有效控制立法议程。“维斯敏斯特模式”在实践中的运作成为了动摇美国自信的有力武器:既然英国成功避免了滑向麦迪逊和孟德斯鸠所预言的暴政,那么是否我们应当放弃原先对权力分立的看法?

  我认为并非如此。维斯敏斯特和华盛顿都不能代表未来的方向,相反,有限议会制才是分权体制未来发展最有希望的框架。不仅该模式为战后轴心国的制宪定下了调子,而且很多从英帝国崩溃中涌现的更加成功的民主政体也采纳了它。印度、加拿大以及南非的宪法尽管有所差别,但大体上都属于这一基本模式。另外,很多国家在摆脱专制体制的过程中,从德国宪法的成功中汲取了很多有益的经验,最著名的例子是西班牙。

  因此,有限议会制在世界上正在兴起,并且在其过去半个世纪的实践中,有许多可资借鉴之处。然而,没有理由认为,有限议会制的最佳模式已经在世界上出现了,而这也正是本文所云“新分权”中“新”之所在。尽管我反对美国式的权力分立,但至于有宪议会制如何进行分权,我相信我们才刚刚开始释放出它的潜能。第一部分详细论述了这一点,探讨如何用其他民主机制来限制议会的立法权,包括举行全国性的公民复决,以及联邦制议会中设立各地方政府的代表院。

  第二部分评价了分权体制对司法和行政机关专业化的潜在贡献,同样包括了否定和肯定的论点。在否定的一面,本文将再次剖析美国的情况。尽管美国体制非常成功地铸造了独立和专业的司法机关,但在官僚机构方面却并非如此。众参两院和总统为控制行政机器展开了持续斗争,这导致行政机关过分政治化,从行政权分支蜕变成了法治的敌人。

  比较而言,议会制更有利于在民主和专业化之间建立更具建设性的关系。但是,不应把议会和官僚机构之间的关系完全置于不成文宪法之下,而应把这两个权力分支的关系明确规定到成文宪法之中,以保证行政机构在管理公共事务时达到对廉洁和专业技能的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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