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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家官员的隐私权(5)
www.110.com 2010-07-26 12:45


第二,国家官员的私生活不受监听和监视。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监视监听行为都是非法的,无论其对象是什么人,官员当然也不例外。官员在公开场合或在从事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出涉及国家机密的情形外,是应被公众所知悉的,但对于其私生活则不应监视或监听。
第三,国家官员享有通信秘密与自由。通信秘密和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自然人隐私权中的重要内容。官员的通信只要不涉及腐败、道德和政治丑闻,则应获得法律的保护。
第四,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的干扰和调查。夫妻性生活是完全属于私人领域的范畴,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应受他人的干扰和调查。
第五,其它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事务仍受法律保护。
涉及对国家官员的隐私权保护时,应强调的是,即使是官员那些保护受到限制的隐私,法律也不是完全不予保护。对这些隐私的公开应尽可能的限制在小的范围内,即只要能满足公众知政权以及盛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就不要在随意将可公开隐私的内容和公开的范围扩大化。另一个方面时,公众行使知政权时,不得损害官员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尤其是其家庭成员并非归国家官员或公众人物的情况下,更应注意这一点。⑥比如,某报纸在介绍某政府官员的先进事迹时,披露该官员的孩子曾患有小儿麻痹症。这样的报道不但侵犯了该官员的隐私权,而且还侵犯了该官员子女的隐私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 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519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② 参见112Cal.App.297(1931).丹尼法官在Melvin v. Reid一案中的判词。
③ 参见侯健:《舆论监督与名誉权问题研究》,3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④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18卷,第591页。
⑤ 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96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⑥ 参见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9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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