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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的责任归属及其例外(4)
www.110.com 2010-07-26 12:45

  ⒉ 违约之诉的优越性

  对于无单放货,多数国家法律和司法活动表明,允许当事人选择依何行诉。英国法允许当事人选择,甚至允许同时以两个理由起诉,但承运人仍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包括法国)已经允许请求人在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间进行选择。《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已承认据侵权行为和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14。而依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违约诉讼和侵权诉讼竞合时,允许当事人选择起诉。但大多数当事人倾向于违约之诉,因为它比侵权之诉更具优越性:

  ⑴比起侵权之诉,违约之诉的收货人的举证责任更轻。

  ⑵侵权之责存在的前提在于索赔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必须享有其所主张的被侵犯的权利。英国上议院在The Aliakmon[1986]一案中重申在损害发生之时,索赔方若无物权则不可能得到赔偿的原则15。只有在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提单持有人是货物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才能提起侵权之诉,而这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是不利的。

  ⑶侵权诉讼中当事人的纯经济损失(即间接损失)得不到赔偿,而依违约诉讼,赔偿范围可以包括如市价损失之类的纯经济损失,更有利于保护收货人的利益。

  三、无单放货归责的例外及相关问题

  ㈠ 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无单放货行为,即会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造成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进行赔偿。然而在基本原则之外,有时尽管出现无单放货的事实,但因某些特定事由的存在,即可阻却无单放货的违法性,不产生相应的责任问题。这些免责事由大致分析如下:

  1.地方法规、习惯作法。如果货物交付地的法律要求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也必须交付,那么船长对无正本提单交货将不负责任。同样,如果港口的习惯作法是货物在不出示正本提单时就应交付,那么船东也不必对错误交货负责。然而,这习惯作法必须是严格意义上的,必须合理、明确、与合同相符、被广泛接受,并不和法律相抵触。但应将港口习惯作法与实践作法严格区别,符合“实践作法”并不足以保护船东16。

  2.提单丧失物权凭证功能,可以免除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在“粤海电子有限公司诉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等无正本提单交货提货纠纷案”中,提单已经丧失了物权功能,提单持有人已与提货人就提单项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做出了明确约定,其所有权已转移给了提货人,提单持有人虽持有提单,但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17。2000年8月11日最高院在回复福建省高院并抄送厦门海事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表明,福建省东海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国双龙船务公司、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提单纠纷一案中,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托运人签订补充协议重新取得了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并从中收取了部分款项,致使提单失去了担保物权凭证的效力。故福建省东海经贸公司丧失了因无单放货向承运人索赔提单项下货款的权利。而在“意大利劳民银行”案[1991]中,法院判定提单已丧失物权凭证功能,故持有人也无权请求承运人将货物交付于他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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