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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写作方法――以法学博士论文、硕士论(1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如果采用总分结构,总论部分与分论部分,已具有并列的意义,总论下面的各章、分论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的关系,即各章的内容应当处在同一层次。采用编章结构,各编的内容可以是并列的关系,例如绪论编、总论编、分论编,编下面的各章可以是并列关系。我在这里讲学术论文的写作,这个讲稿的本论部分划分为:选题、资料、结构、方法、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七部分,就是一种并列的关系。前面谈到肖厚国的物权变动研究,其逻辑关系是并列,并且是多层次的并列关系:第一个层次是总论与分论的并列;第二个层次是总论下面物权变动的基本理论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的并列,分论下面积极的物权变动与消极的物权变动的并列;第三个层次是不动产物权变动、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取得时效的并列。再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题目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研究,本论分五章:

第四章国际收支平衡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五章国际储备的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汇兑安排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第七章外汇管制法律问题研究
第八章基金协定的监督与磋商机制研究

第三种叫递进关系
采编章结构,在一编之下的各章可以是递进关系。采章节结构,各章之间也可以是递进关系。章下面的节,也可以是递进关系。就一篇博士论文而言,可能各编之间是并列关系,各编下面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总论编下面的各章是并列关系,分论编下面各章是递进关系。或者采总分结构不设编,总论仅一章,从第二章开始是分论,分论各章是递进关系。至于章下面的各节之间的关系,当然可以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并列关系,某些章下面的各节之间是递进关系。这里有一个要求,某编下面的各章,或者某章下面的各节,如果采递进关系,就一定是递进关系,不能混淆。不能出现这样的情况,一编有五章,其中一、二、三、五章显然是递进关系,中间第四章与各章不构成递进关系,或者一章下面若干节,其中几节似乎是递进关系,中间又有几节似乎是并列关系。这种情况就叫层次不清、逻辑关系混乱。
递进关系也有不同的形态,可以是时间上的递进、空间上的递进或纯粹逻辑上的递进:

所谓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这种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所谓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部门法学术论文通常反映这种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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