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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写作方法――以法学博士论文、硕士论(1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一篇以保证责任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部分:

一、 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 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 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 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 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 保证责任的消灭。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一篇以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为题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四部分:

一、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 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 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一篇研究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硕士论文,本论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一篇题目为加害给付研究的硕士论文,本论包括六章:

第一章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再举一篇硕士论文,题目: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问题主要是关于我国合同解除存在的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这里还需要谈到对本论各部分的标题的文字上的要求。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章、节)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不表达作者观点;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第四项要求:标题(特别是章、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举一篇博士论文为例:

题目:荷兰国际私法研究
第一章荷兰国际私法概述
第二章荷兰与国际私法统一化
第三章荷兰国际私法法典化编纂

我们看到各章的标题,都是名词性短语,而不是句子,符合第一项要求;各标题只是确定本章研究对象或范围,而不表达作者观点,符合第二项要求;各标题符合明确、简短而不冗长的第三项要求;论文题目中的关键词,亦即“动宾结构”中的名词“国际私法”,在各章标题中重复出现,这也就是所谓“切题”,符合第四项要求;各标题结构、长短比较协调,符合第五项要求。再看其中第一章下面的各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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