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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写作方法――以法学博士论文、硕士论(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现在进入本题,介绍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这里所说学术论文,主要指法学领域的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我将它概括为法学学术论文写作的七要素。这是从对法学学术论文的分析概括出来的。我们平常请专家写评语,答辩委员会的委员在答辩会上审议、评论学位论文,通常都是针对这七个要素进行的。这七个要素是:选题;资料;结构;方法;学术见解;文章;社会责任。下面依次作扼要讲解。

一、 学术论文的选题
选题又分为两个问题,其一是课题的选定;其二是题目的设计。

(一)关于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往往关系科学研究的成败,关系学位论文的水准,对于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来说,第一学年必须选定学位论文的研究课题。有的人到第三学年还没有定下来,有的论文写到中途,写不下去,又改课题,导致非常草率地完成一篇论文,也可能最终获得通过,取得学位,但论文水准、质量是可想而知的。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需要了解课题选定有什么要求,做到心中有数。对课题的要求,可以归纳为四点:

第一是具有学术性
学术性亦即理论性。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理论、一个法律原则,其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如何判断?如果这个制度或理论,在此前已经被研究得很充分了,再也不可能有什么发展、前进,提不出什么问题,那当然没有什么学术性、理论性,选这样的课题,你会觉得没什么话可说,前人、别人都说得差不多了。这样的课题,至少应当认为学术性、理论性较小,不具有作为学位论文选题的价值。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是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是指这样五种情形:其一,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当然具有学术性、理论性。其二,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其三,这一课题是新的,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其四,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已经,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这叫超越前人。其五,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所限制,均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我们在选择课题时,要仔细分析,看所选课题大体符合上述哪一种,做到心中有数。我们在平时阅读中,也可以思考一下作者为什么选这个课题,这个选题究竟有无学术性和理论性,以培养自己选题的能力。

第二是具有实践性
亦即针对性。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但需要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遇到有人会指责缺乏实践性。我们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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