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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写作方法――以法学博士论文、硕士论(7)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同时必须指出,作者为什么要设副题?为什么要通过副题的运用,以调整论文角度或者限制其范围?目的是要发挥作者的所长,回避其所短。这在徐国栋的论文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如果不加副题,本文就属于制度性、解释性的研究,作者当时在这方面并非所长,而作者擅长思辨的长处也就难以充分展现出来。可见此副题的运用,达到了扬作者所长,避作者所短的目的。相反的实例,就是前面已经提到的一篇研究所有权的博士论文:

题目: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财产制度历史演变和比较研究

我们看加上副题后论文的范围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是难度减少了还是难度增大了?是将作者的短处回避了还是充分暴露出来了?作者的长处是否充分展现出来了?回答显然是:扩大了研究范围,增大了研究难度,暴露了作者短处,回避了作者长处。如果将副题变换一下:

正题:所有权功能论
副题:以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为中心

其效果将恰好相反。如果干脆将正题、副题合并,改为“拉丁美洲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则作者的短处尽可能地被回避了,而作者的长处将充分展现出来。因此,副题的运用宜慎重,切不可随意!

关于题目设计,还须谈及题目包括正题、副题,在文字表达上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题目应当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而不应是一个句子
其结构形式有二:其一,介词“关于”+“宾语”+“的”字+动词“研究”。例如:“关于抵押权制度的研究”。其中,介词“关于”和“的”字往往省略,成为:“宾语”+动词“研究”。例如:“抵押权制度研究”。此省略形式反到成为最常见的形式。须注意的是,该“宾语”的作用在表明论文研究范围或研究对象,其本身通常是一个“名词”,如“抵押权制度”,也可以由“定语”+“名词”构成“名词性短语”。如:“英美(的)代理法”研究;“荷兰(的)国际私法”研究、“国际贸易中(的)银行担保(的)法律问题”研究。为避免冗长,“定语”中所包含的“的”字往往省略。其二,动产“论”+“宾语”。其中的“宾语”同样可以是一个“名词”或者由“定语”+“名词”构成的“名词性短语”。例如:“论责任保险”;“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论荷兰国际私法”。须注意的是,可以颠倒顺序,将动产“论”放在“宾语”后面,成为“宾语”+动产“论”。

第二项要求:题目只是确定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不表达观点
题目的作用在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至于作者的观点,应在研究之后才形成,应当表述在论文的结论中。并且,在题目中表达作者的观点,这是一般论文如社论、时评、短论等报刊论文的特征。例如:

题目:论某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

显然是报刊论文的题目;如果作为学位论文题目,应当改为:

题目:论某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题目:某法在安邦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研究

第三项要求:题目应明确、简短,忌冗长
学位论文题目,其作用在于确定研究对象或研究范围,使人一望而知作者要研究什么。因此应简短、明确。唯有题目简短,才能给读者以鲜明的第一印象。例如,“抵押权制度研究”;“让与担保制度研究”;“责任保险论”;等等。但也可以看到一些相反的实例,如一篇硕士论文:

题目:原因理论、法律行为规则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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