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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的写作技巧(8)
www.110.com 2010-07-26 12:37

收集资料的第二个问题是如何找到你必须的资料。资料分为两类,一类是现有的文献资料。第二类是你去调查研究你去统计分析总结出来的资料,这是第一手资料。这两个资料都要。象浙江省院最近做的《检察机关更新执法观念研究》,这就是一个实证研究,既有大量的理论文献资料,也有大量的统计资料,这个文章是好的。《中国检察》第七卷准备发表了。当时发表时大家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压缩,因为我们的书一般来说一卷是五十万字左右,而这篇文章就有十几万字。我后来想这个资料不能不要,就是你这个资料有引用的表格要保留着,没有引用的就删了。怎么查资料呢,我想可以到图书馆里去查这是一个方面。现代网络技术就更方便了,就是你把主题词在网上一搜索,就全出来了。所以你看到现有的文章之后你搜集出来了,就差不多都有了。但你不要抄袭,剪贴一下就算你的了。这个方法不可取。我还是主张你作为一个搜集资料的途径,不要作为一个写作的途径。第二个搜集的办法就是间接搜集的办法,就是访谈。我曾经接受过国内和国外的访谈的。国外的有人研究侦查讯问的技巧,他文章已经写完了,想了解一下中国的情况。想让我提供中国的文献。我也是一种间接搜集的方法。当然你身份不同,方法也不同了。我的学生如果来问我,我就告诉他就我知道的哪些书哪些文章你要看。这个就解决了你以前在图书馆里可能没有注意到的文章和书的问题。另一个方法是根据你找到的文章著作,从它的注释里再进一步地找文章找书。这就是根据人家的文献来看书和找资料。

那么找出来以后怎么用呢?简单地说,找出来后要标明出处,以便于援引。有些复印了,抄下来了,但忘记了注释里所要求的几项内容了。我的博士论文中也遇到这个问题,就是没有写出版的年代,后来出版社的人就问我,因为找不到这本书了,但图书馆里找不到了,可能被淘汰了,后来找了好几天,还找不到。只好把这个文献删了。这就是一个教训。第二个办法就是把你的材料通览一遍,找到你要的东西。第三个办法是在看材料过程中继续研究。有时候是发现别人写得很好了,自己就不要写了,有的时候也可以促进自己调整思想、观点等。有时候我可能发现我原来准备写三部分的,但现在第一部分容量就很大了,后面就不用写了。这就是你在调整自己的思想。当然有一个比较简单的写作办法,就是你copy过来,加上这部分的注释。你可能写到这一部分时不知道该怎么写,那么你就把相关的资料都copy过来,放着看了之后可能就知道怎么写了。用资料的方法,同样的资料要用有权威性的文件,同样的观点谢鹏程也说了,朱孝清也说了,那么你就引朱孝清的,不要引谢鹏程的了。这是一个文献的取舍的问题。这是讲第二手资料的取舍。第一手资料的取舍我就要批评一下浙江省院的,二百一十多个表格,都是必要的吗?能不能合并?能不能把几个表格做成多维度的?一个问题一个表格。这就是缺乏进一步地对表格进行取舍和加工。

今天就讲到这儿。谢谢各位。

 

2004-11-25下午

谢谢大家给我这样的机会能再交流半天。我想今天讲一下思考问题的方法。上次讲了选题和资料搜集的问题。现在讲思考问题的方法,也就是我们研究问题过程中我们寻求解决思路方案的途径和方法。我这里讲的方法论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理学的方法论,那是要讲不同流派的研究方法,这里讲的是研究写作的方法论问题。我认为写作在研究过程中方法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对立统一的思考方法,或者叫辩证的思考方法。一个叫编造故事的思考方法。这是我的体会,有可能是谬误的,大家姑且听之。

我们一直在学辩证法,但大家不一定都能在写作过程中自觉地运用它,我讲几个小的技巧。辩证的方法可以从四个不同的角度看问题:一是在相同的事物之间找差异。本来大家都认为这两个事情是一样的,法就是法律,那么作为研究要写一篇论文,你就要找出法和法律之间的不同。这就可以写一篇很好的论文。那么为什么会在历史上出现法和法律的差别呢?在哲学上是什么意义?怎么发展的?第二个是在不同的事物之间找共性。大家认为这两个事情没什么关系,你能发现真正的联系,那么你就成功了。当然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角度来说,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但你要是按这句话这样一说,就没什么意义了,你要以这个理论为指导,找出具体的联系来。例如检察理论与刑事诉讼法,这是不同的,但你研究时你就得找出相同的来。现在法学院一般都不开设检察学,但以前西南政法开过,谁来讲呢?是刑事诉讼法的老师,所以可见很多人认为这两者是有联系的,或者说有人认为检察学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这就是你要去找共性来。第三个视角是在没有联系的事物之间找联系。第四是是在有联系的事物之间找对立。例如现在很多人主张辩诉交易,主张检警一体,这个大家就是看到世界上的共性。世界上很多国家在这样搞,那么有人就说了为什么我们不能这样搞?这时大家就要看到,我们的公诉制度与美国的诉辩交易的公诉制度之间是有对立的。这个对立我认为是我国的检察官是负有客观公正义务的。就是你搞起诉,不是你想起诉就起诉不想起诉就不起诉,你有这样的义务,符合条件的你不能放弃起诉。辩诉交易的特点是你有多种选择,在许多罪中挑选罪来起诉。这就是交易,就是有取有舍有放弃有得到,如果你一个东西不能卖,你怎么能买别人的东西呢?你怎么能拿这个东西和别人交换呢?所以这就是一种对立在里面。当然你可以进一步地论述。有人说辩诉交易制度是来自英美法系的,而客观公正义务是来自大陆法系的,这当然是有对立的。但有人也提出,现在大陆法系有些国家也在搞辩诉交易,例如意大利。这就是说明大陆法系的客观公正义务也是在发展的。那么中国可不可以发展呢?在什么样的条件具备后才可以搞呢?就是说不是绝对的不行,现在不行不等于说永远不行,要研究。我一直以为研究法理就要以公民权利本位的角度来看问题,由于历史的原因,我们现在还不太有人敢说公民权利高于国家权力,实际上马克思早期著作中是强烈地批评国家主义的,但后来很多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实行国家主义。后来我国很多人出来主张义务本位。有些教授他主张义务本位,当然他也不是说就相信义务本位,他就是要出来跟你辩一下,看到义务本位的意义,这就是一种思考的方法。我们写论文实际上就是在争论,争论就是要有对方,起码有两方。你站在另一方来看问题,有时候是需要的。写这样的文章也是可以的。比如我自己可能就不太倾向于现在的某些政策,而又有需要我来论证这个政策时,我就是要站在维护检察院的政策的立场上来阐述。历史很可能证明我的文章的观点是错误的,其实我现在也感到有些政策可能是有错误的。但我的工作要求我必须这么写。那么有人要问,真理何在?真理是相对的,有些我们现在认识是真理的东西,可能过段时间是谬误的,而现在是谬误的东西,可能以后被认为是真理。这是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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