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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法律框架与其他制度性安排的冲突与融合
www.110.com 2010-07-26 11:31

    [摘 要]随着WTO新一轮谈判的进行,WTO的管辖范围越来越宽泛,但事实上并非所有的问题现在都能为WTO所解决。本文综述了日前华东政法学院WTO研究中心学术研讨会中关于金融自由化与WTO法律体系、WTO体系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WTO框架下的贸易与人权的关系以及WTO能否制定多边投资协定等研讨议题。

    [关键词]WTO 金融自由化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 贸易与人权 多边投资协定一、关于金融自由化与WTO法律体系问题

    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以及WTO法律体系对金融自由化的影响,与会的专家、学者主要就WTO法律体系是否会将金融自由化全面地纳入到其管辖范畴中进行了探讨。与会专家、学者基本认同,金融自由化已是目前国际金融的基本表现,而且金融自由化的趋势还将进一步走向深入,由此,法律上如何适应国际金融的此种发展变化显得至关重要。

    对于经济全球化与金融自由化。有学者指出,20世纪国际经济最重要的变化莫过于经济全球化,虽然对于经济全球化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理解,但对于国际经济中呈现的经济全球化的事实是为各方所认同的。经济全球化使得经济中最活跃的要素 ——资本、货物、人员及技术跨越国界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表现为生产一体化。经济全球化将随着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以及金融国际化的进程而不断深入,在法律上表现为支持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以及金融国际化的国内和国际法律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在金融方面,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性的金融体制不断发生变革,表现为发展中国家先后开展的从金融抑制到金融深化的金融体制改革,以及发达国家相继实施的以放松金融管制为表现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这两方面的改革逐渐形成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

    对于金融自由化的表现。有学者认为,在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风起云涌,金融创新理论着重分析了管制制度的利弊以及创新对金融效率的提高、资本流动的促进以及对世界经济发展的推动等积极作用,提出全面放松对利率、汇率、业务范围及信贷规模的管制,推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主张,从而引发了对原有以严格管制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体制变革。金融自由化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价格自由化,即取消对利率、汇率的限制,同时放宽本国资本和金融机构进入外国市场的限制,充分发挥公开市场操作、央行再贴现和法定储备率要求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市场调节作用;二是业务自由化,即允许各类金融机构从事交叉业务,进行公平竞争,即所谓混业经营;三是金融市场自由化,即放松各类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限制,完善金融市场的融资工具和技术;四是资本流动自由化,即放宽外国资本、外国金融机构进入本国金融市场的限制。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就金融自由化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学者认为,金融自由化即要求在法律上放宽对金融的管制,由此可能引发更大的金融风险,特别是对于象我国这样金融体系不太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东南亚金融危机、阿根廷金融危机无不是金融自由化进程操之过急引发的后果。

    也有学者认为,金融自由化在法律方面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各国调整金融管制的法律,建立一套新的适应金融自由化的监管体系,建立适应充分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的法律以及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实现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金融自由化不仅不是在法律上放宽对金融的管制,恰恰相反是应该加强金融监管,只不过是放宽了传统意义上的管制,而强化适应金融自由化的监管体系。

    与会的专家、学者们认同金融服务自由化是金融自由化的一个方面,从法律上推动金融服务自由化是金融自由化在法律方面的一个基本要求,但金融服务自由化不是金融自由化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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