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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一)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目录

  一、前言

  二、自由贸易区建设和法治的密切关系

  三、WTO体制下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前景

  四、中国自由贸易区的雏形-保税区法律保障制度概况

  五、国际上自由贸易区法律保障制度概况

  六、构建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

  一、前言

  我国自1990年设立第一个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以来,已经相继设立了天津港保税区、深圳沙头角保税区、深圳福田保税区、深圳盐田港保税区、大连保税区、厦门象屿保税区、海口保税区、张家港保税区、广州保税区、宁波保税区、福州保税区、汕头保税区、青岛保税区和珠海保税区等15个保税区。设立保税区,是我国政府自设立经济特区、确定沿海开放城市和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之后的重大对外开放决策。保税区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的特殊区域,在吸引外资、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整个国家市场化水平的提高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为整个国家的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我国加入WTO、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保税区面临着新的挑战,同时也伴随着新的发展机遇。过去的十几年,在取得重大发展的同时,我国的保税区建设在管理体制、优惠政策、监管制度等方面尚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保税区功能的发挥,使得国家设立保税区的真正意图并没有得到完全实现。

  目前,保税区建设存在的种种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关于保税区的定性定位问题,如果定性定位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其他问题也将迎刃而解。我国的保税区在设立之初,事实上是以国际上通行的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Zone,简称FTZ)[1]作为参照来进行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的。1994年6月3日在天津召开的全国保税区工作座谈会上,李岚清同志指出,中国的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实际上它类似于其他国家在港口划出一块并用铁丝网围起来的自由区(Free Zone)或者自由港(Free Port);保税区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关对进出厦门象屿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海关对进出口宁波保税区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的监管实施细则》、《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针对保税区规定了不同于一般区域的海关监管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对保税区范围内的外汇事宜也作了特殊的规定。《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扩大国际贸易,规范和促进保税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山东省青岛保税区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保税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通行规则,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和高科技产业,兴办仓储、运输、商品展销、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信息、房地产以及其他第三产业。《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第1条也规定,为加快厦门象屿保税区的建设和发展,促进国际及台湾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推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自由港的某些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条例。《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天津港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经济区域。《大连保税区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保税区,是海关监管下的综合性对外开放的境内关外特定区域。上述规范性文件有的明确提出借鉴国际自由贸易区(自由港)的通行规则发展保税区,有的提到保税区是“境内关外”区域,而“境内关外”是自由贸易区的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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