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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问题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内容提要: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讲,过程也许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结果。因为,一纸空文,一个机制并不能创造人们所预期的秩序,权利和义务的遵守。在国际领域,执行问题也许更为突出,这是国际领域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现代国际法强调各主权国家的地位平等,故此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超国家的机构可以强制某个国家执行某项判决或者是裁定。本文中,笔者将对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定执行问题进行初步探讨,指出目前这一机制在执行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 WTO 交叉报复

  任何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意义都在于它最后所作出的结论,或者说,裁定,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执行。因为一纸空文,一个机制并不能创造人们所预期的秩序,权利和义务的遵守。对于国际性的争端来讲更是如此,根据公认的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家间主权地位是平等的,无论是大国,小国,强国,弱国,至少在法律的层面上,不存在任何一个超国家的组织机构可以象国内法中一样来行使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裁定的执行。同样的,即使是在有着“经济联合国”之称的世界贸易组织中,其争端解决机构所作出的裁定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要对此进行探讨,就要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谈起。

  一、 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及其主要内容

  ㈠、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

  最早涉及争端解决的条款来自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22条和第23条,这两条的内容包含了原GATT体制的争端解决的核心规则,其解决争端的方法倾向于政治性因素占主导,磋商成了最主要的解决手段,而且由于采用了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专家组的建议或做出其他决策,就会出现一国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行使否决权阻止整个过程的现象。这些问题都成为原GATT体制下的争端解决的主要漏洞,损害了缔约方对GATT该机制的信心,削弱了多边贸易规则的权威性,影响了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实践中不断受到批判。故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GATT四十多年争端解决实践为基础,经过重新谈判,达成了《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简称DSU),从而形成了WTO体制下的争端解决规则。它与GATT体制下的规则的“最重要的区别可能是有关决策程序的改变。在GATT框架内,重要的决定需经协商一致作出,……而协商一致的要求在WTO规则中‘掉了个头’,即不能阻止取得进展,除非各方经协商一致决定这样做。”①使得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设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方面,具有准自动性。这避免了出现利害关系国对争端解决机构决议的恶意阻挠的现象,增加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也正因为如此, 当1994年世贸组织协议在Marrakesh签订的时候,WTO争端解决规则得到了广泛的赞扬,新规则被视为是对原GATT体制在编纂和实践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改进。美国行政事务发言机构(SAA)在向美国国会提交乌拉圭回合协议时,对争端解决体系的进步作了如下描述:如果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被采纳后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争议仍然无法通过双方满意的方式解决,那些成功提起合法性质疑的国家,将被授权从那些侵犯其利益的国家撤回其根据乌拉圭回合给予的贸易优惠。这些改变意味着当美国根据DSU向其他国家成功提起合法性质疑之后,美国将以更有力的杠杆坚持让被告方政府补偿其违约行为。②

  ㈡、DSU的主要内容

  该谅解书共27条,另有4个附件,分别规定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与范围、管理与运作、一般原则、基本程序、建议与裁决的实施和监督、补偿与转让的中止、涉及最不发达成员国的特殊程序、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复审等内容,与原来的GATT体制下的规定相比,该谅解书在多处都有了明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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