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国际贸易论文 >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法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一、引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需要置于一个统一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之中,这样,国家之间的经济争议才可以尽量地避免政治化,从而保证国际经济的发展。这也是GATT作为一种临时的国际经济安排和事实上的(而非法律上的)国际组织不足以应付国际经济发展和形成WTO的原因。WTO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具有“经济联合国”的作用,这与各国的经济制度的市场化密切相关,也可以说,正是在各国经济制度市场化的基础上,WTO这种国际经济法律安排才有可能。西方国家在近代以来就实行市场制度,对他们而言,按WTO的机制运作也是没有问题的,他们形成了相对成熟的市场制度,其实,WTO机制正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内经济制度的反映。自八十年代以来,包括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内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也采取了市场制度或进行了以市场为走向的改革。各国经济的市场化使作为国际组织的WTO的产生有了一个基本的制度基础。

  WTO是一个以市场为走向的、提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组织,通过对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消除,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来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的基本法律框架正是反映了这一价值趋向。WTO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的范围内。虽然这些协议是由政府通过谈判签署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1多边贸易体制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不产生不良负面影响的情况下,使贸易尽可能自由地流动。这一方面意味着消除贸易壁垒,另一方面意味着保证个人、公司和政府了解世界上的贸易规则是什么,并使他们相信政策不会发生突然的变化,即政策必须是透明的和可预见的。2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速,成为WTO正式成员已为期不远。加入到WTO意味着引进WTO的一整套制度,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面,这是和我国的市场改革方向一致,我国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是举世公认的。我们认识到,没有一个政府部门可以估计和制定计划来迎合各种不同的需求或供给。不论公务员机构多么庞大,国家计划仍然无法象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那样对资源进行有效地配置。近代的历史表明如果没有市场机制,一个复杂的现代经济就不能有效地满足消费者各种不同的偏好。3但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在市场化进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就法律上而言,存在着市场主体不规范、竞争规则不完善、自律体制不发展、市场行为不完整等问题,虽然在融入国际市场之后,可以加速这些问题的解决,WTO一整套市场走向的规范可以促进这些问题的解决,但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才二十余年,经济的市场化程度还远远不够,一下子加入到WTO体制规则中,经济肯定会受到不小的冲击。本来,在政府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保护下,这些落后产业和不规范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国家的扶植来取得进步和逐步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但市场化的进程由于加入了WTO之后一下子加快了,这些产业和主体能否经受得了国际竞争的冲击是很成问题的。因此,如何利用优势、权利,尽可能地减弱冲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大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就是在WTO体制内如何利用好政府这一资源的问题和充分发挥国内市场的作用。

  经济法是处理公法与私法、政府与市场关系,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在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这种关系的妥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能否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否合理地建立起来。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它与我国经济法的关系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变得突出起来。建立一套与WTO规则相衔接的国内经济法已是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面前的一个大问题。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