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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付款的欺诈例外原则探讨
www.110.com 2010-07-26 12:32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结算工具和资金融通工具。据国际商会的统计,采用信用证为支付手段的,占日常世界贸易的70%以上。长期以来,信用证被誉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the life blood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e”),对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信用证所取得的巨大成功归因于其所特有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在该原则下,买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确定的付款义务,卖方在外贸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转化为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义务,国际货物买卖转化为单据买卖,从而为卖方迅速地收取货款、买方付款时收到代表货物的单据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然而,该原则并非尽善尽美,其所强调的纯粹的对单据的信赖,为不法商人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留下了可乘之机,并随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而呈有增无减之势。

  面对信用证欺诈带来的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挑战,美国这个贸易和金融大国首创并发展、完善了“欺诈例外”(fraud exception)原则,即在存在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不再对欺诈者适用独立抽象性原则,从而使其得不到意图骗取的信用证项下款项。该原则不失为一项对付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措施,并被英、法、德等西方发达国家所借鉴。

  本文拟就欺诈例外原则在国外的产生、发展、实践情况特别是适用的条件等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期对改善我国的欺诈例外司法实践状况有所裨益。

  一、美国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及成文法化

  (一)判例对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与发展

  1、里程碑判例——Sztejn(兹特恩)案

  目前可考的关于欺诈例外的最早判例是美国1941年的Sztejn 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纽约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成为法院以禁令的形式干预信用证欺诈事件的先例。

  该案案情是:原告Sztejn从印度卖方(Transea Trading Ltd.)处购买一批猪鬃。为了支付这笔货款,Sztejn要求开证银行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开出以印度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卖方为了获得货款,以印度中间行Chartered Bank为托收代理人向开证银行提交了汇票及发票、提单等单据,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是猪鬃,但Sztejn发现实际上装的是牛毛及其他垃圾废物。Sztejn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信用证及汇票无效并发布初步禁令责令开证银行停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货款。

  Shientag法官接受了Sztejn的请求,并在判决中指出:

  (1)原告的陈述是事实,卖方把毫无价值的废物装船是企图诈取原告的钱款。Chartered Bank不是善意汇票持票人,而只是为了使卖方的汇票得到支付而提供协助的当事人。

  (2)信用证独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这是一项确定的原则。开证行同意根据提交的单据而不是货物付款……当然,这一理论的适用是以随附汇票的单据的真实性及满足信用证的必要条件为前提的。

  (3)本案不是关于货物质量违反担保而引起的买卖双方之间的争执,而是卖方故意完全没有装运买方订购的货物。在为了取得货款而提交汇票及单据之前,卖方的这种欺诈已提请了开证行的注意,在这种情况下,信用证项下开证行责任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不应扩展到保护不讲道德的卖方(the principle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bank's obligation under the letter of credit should not be extended to protect the unscrupulous seller)。

  (4)当开证银行接到关于卖方欺诈的通知之前已将汇票支付完的情况下,即使单据是伪造的或欺诈的,只要它支付前尽了合理的注意,则仍应受到保护。本案中,开证银行是在受理汇票、兑付之前收到有关卖方实施欺诈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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