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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美国当代的国际法观——兼论国际法解释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1996年,美国先后制定了《赫尔姆斯-伯顿法》、《达马托法》,当年9月初又空袭了伊拉克。这些行动表明,美国表面上口头尊重国际法,尊重双边或多边协定,但实际上又置国际社会于不顾频频违反国际法准则。因此,这就涉及到美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或者说美国当代的国际法观念的问题。本文将从理论与现实的角度来评述美国当代的国际观。

  一、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的理论基础

  美国当代国际法观受其国际观念、全球战略的支配。美国当代国际法观理论渊源于其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主义思想。即在国际关系上,并无朋友,只有利益;没有永恒的利益,只有短暂的利益;利益取决于力量。美国国际关系理论认为,美国作为一个超级强国,享有超过国境的影响力,在许多领域都有广泛的利益。美国的国际主义思想就是由美国充当“世界领袖”,用美援来占有别国的主权,用美国的实力来维持以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世界秩序,建立美国的世界霸权。美国国际关系理论渗透于国际法学中,就形成了目前在美国较为流行的三个学说,即:权力政治学说,政策定向学说和权威+控制学说。其中权威+控制(rule+power)学说是目前影响美国国际法观的最重要的理论学说。它是由耶鲁大学政策法学派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是,不同的角度和客观环境的影响使国际法处于不断抉择的过程中,从而使国际法不再是平面的而是立体的,不是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在美国看来,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国际法的效力有无和效力的大小要看权威和控制结合的程度,假如,只有权威(rule)则只是权威的神话,权威是没有“权威”的;只有控制(power)才是赤裸裸的强权,但是情况需要,强权也是有国际法效力的。所以,这一学说成为当今美国外交实践及有关国际活动最有力的理论武器。

  二、美国当代国际法观形成的原因

  1.国际关系格局的变化。二战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发生巨大变化,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促使国际法转变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意义的国际性法律。进入90年代冷战结束,世界格局虽然向多极化发展,但从综合国力来看,美国仍是第一强国。大国实力对当代美国国际法观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因素。

  2.美国独特的历史经历。美国本土从未受到入侵,因此,它不能认识到国际法对防止战争,维护和平和对冲突的控制作用,反而对一切国际的法律和外交制约,认为是对其本国强权的 限制。

  3.美国对外政策的不稳定。美国的对外政策缺乏稳定性。由于受到每隔四年一次总统选举制度的影响和院外集团以及其他利益集团的强大压力,从而使美国总统办公厅、国会和国务院三家外交决策经常出现一个决策三家不同声音的怪现象。对外政策的不稳定导致其国际法观的多变性。

  4.国际法自身的软弱性。国际法对于组成国际社会各个国家的最高权仅限于它对各国设立义务,要求它们遵守并在有限范围服从习惯或条约。国际法的背后并不象国内法有可依赖的强制力(机关)保证执行。国际法自身软弱性的特点也是美国当代国际法观形成的重要因素。

  三、美国对当代国际法的态度

  首先原则上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约束力的法律。美国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它既承认国际法作为法律为其所遵守,又认为国际法是其国内法的一部分。美国统治阶级看到国际法在某些方面能使各国根据自身利益协调共同的期望和行为。繁多的法律程序在调整国家间日常事务之间起着作用:各国互派外交官并赋于外交豁免权,普遍接受的法规管制着运输和通讯,从货币政策的制定到防止核武器扩散等,在各种各样的事情上都达成了具有实际法力约束的具体协定。

  其次,它又认为国际法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在全世界没有共同的价值观,没有共同的力量基础的情况下,国际法与国内法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没有权威保障的国际法律秩序的情况下,任何秩序只能来自均势。因此,美国认为国际法发挥的作用仅是一种由条例和准则形成的制度表现出法律的特性,然而现实上却没有权威可以通过法律的媒介建立秩序。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常常是只有法而无法律秩序,国际法也无力建立起稳定的国际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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