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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摘要」

  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长期以来一直是个被忽略的问题,而其也应当属于国际人权法研究的范围。体育权已被认为是一项人权。作为人权基础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同样可以被视为体育权的基础。儿童、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应当得到特殊的关照,而第三代人权则与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关系更为密切。联合国组织和国际奥委会在以上方面进行的合作促进了体育权的实现。

  「关键词」人权  国际体育运动 联合国  国际奥委会  

  一、体育权是一项人权

  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1]作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人权是人类的一种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从18世纪末期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提出人权概念以来,人权大体经历了一个由政治口号到革命纲领、宪法性规范、国际性文件,最后到国际人权法的发展过程。目前人权已成为当今举世公认的道德信念和道德准则。人权不仅在不同国家和其人民之间确立了一个行为准则,而且能对国际事务的实施控制发挥作用。

  体育运动中的人权,尤其是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被忽略的问题。但是奥林匹克精神的巨大影响力以及奥林匹克运动的跨国性使得我们有必要了解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人权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国际人权法应当解决的事项之一。在这方面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同国际奥委会进行了合作,使得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人权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人权的体育权已经得到了联合国和国际奥委会的承认。联合国成立后,包括体育运动在内的文化活动首先得到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确认。除了有关人权的基本文件外,联合国专门机构也制定了有关的人权法。许多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带头对《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所涉及的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给予具体的解释,譬如该组织在1966年底通过了指导政府进行活动的《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1976年成立政府间体育和运动委员会以及在1978年底通过了《体育运动国际宪章》。该宪章第一条规定“从事体育训练和体育运动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另外,奥林匹克宪章也明确指出体育运动是人权的一方面。1996年7月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从事体育运动是一项人权。每个人都有能力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体育运动。”由此可以看出作为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联合国和作为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国际奥委会都承认从事体育运动的权利是一项人权,体育权作为一项人权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二、作为基本人权的自由、平等和不歧视在国际体育运动中的体现

  自由和平等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基础,可以讲是一切人权的根本。平等是正义的基础,包括国际人权宪章在内的联合国的条约和决议体系以及奥林匹克规范都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平等和不歧视是互相联系并且是互补的,代表的是公认的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同时在平等之中也包

  含了不歧视的意思。一旦平等原则被承认和确认,基于性别、种族、信仰或任何其他考虑来歧视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将会是荒谬的。

  国际人权法中首先是《联合国宪章》第55条规定了“联合国应促进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守”。其后《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一条是宣言的基础概念。第2条则规定了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平等原则,第7条强调国家法律控制之下的平等权。另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3条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奥林匹克宪章》也规定了个人和集体的自由和平等,并且如果把《奥林匹克宪章》和《联合国宪章》作一比较就会发现两个组织都在探求指导和颂扬平等的道德原则。《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之五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仅仅包括那些“同意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而就奥运会而言,奥林匹克宪章的规范尤其是第49条附则有效保障了参与奥运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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