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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理论与我国的实践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内容提要]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它是指故意地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行为,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公约确立了对本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强调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987年6月23日,我国加入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6年9月5日,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人员和使馆馆舍作了保护性规定。1990年10月30日,我国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国驻中国的领馆和领馆官员作了保护性规定。1997年,我国修订的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但是,增设了关于恐怖活动的犯罪,其规定的客观要件概括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行为方式。

  [关键词]国际恐怖侵害 应受国际保护人员 外交代表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十分猖獗,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早在1972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了国际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1979年,该委员会还设立了工作小组,全面处理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和反对措施。世界各国也纷纷通过国内立法和加强国际合作,以期防治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但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未因此而得到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1973年12月14日,第28届联合国大会第3166号决议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including Diplomatic Agents》,以下简称公约)。(1)这是一项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以及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保护,并对侵害上述人员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多边国际公约。公约是在国际恐怖主义猖獗,特别是针对外交机构和外交代表以及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所进行的恐怖犯罪活动急剧增加的情况下制定的。公约的制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稳定,促进和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及其合作,预防、制止和惩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以及保障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保证他们有效地执行公务,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公约已经于1977年2月20日生效。截至1986年底,包括我国在内,世界上共有6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这一公约。

  一、公约的主要内容公约包括一个引言和20条约文。公约引言指出,侵犯外交代表和其他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罪行危害到这些人员的安全,构成对各国间合作所必要的正常国际关系的维持的严重威胁,相信这些罪行的发生是国际社会严重关心的问题,深信制定防止和惩处这些罪行的适当和有效措施实有迫切需要。

  公约规定了“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嫌疑犯”的概念(第1条)。作为一项故意犯罪,公约还规定有5种犯罪的行为方式。

  公约要求缔约国将本罪的罪行规定为国内法上的罪行,并予以适当的惩罚(第2条)。缔约国应对上述罪行以及嫌疑犯确立必要的管辖权。缔约国应相互合作,互通情报,采取切实的措施防止罪行的发生。

  公约强调了“或引渡或起诉”的原则,缔约国对其领土内的嫌疑犯应予起诉或引渡(第3条-第8条)。缔约国就对嫌疑犯提起的刑事诉讼彼此提供协助,并将诉讼的结果通报联合国秘书长(第9条-第11条)。

  关于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公约在解释或适用上所发生的任何争端,如经谈判方式未能解决的,经缔约国一方要求,应交付仲裁;如当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组成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国际法院规约提出请求,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公约对该条规定允许保留(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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