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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战争:多少国际法原则被冲破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对这场战争的合法性问题,世界舆论的看法是,伊拉克问题应在联合国框架内和平地解决,而美国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发动战争来解决,是违背联合国宪章精神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国际刑法学者邵沙平教授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只有在以下两种战争是合法的:一是自卫战争;二是按照与联合国宪章相符合的方式使用武力。显然美国发动的伊拉克战争并不属于这两种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提出,伊拉克战争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军事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国际准则,不允许任何强国来破坏,目前媒体评说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是绕开了联合国安理会,美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其实,美国发动这场战争不仅仅是“绕过”

  安理会而是无所顾忌地“越过”或是“跨过”安理会,这在法律上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这次论坛主讲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前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上诉检察官朱文奇教授认为,虽然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和平解决国际间的争端“禁止使用武力”已经成为现代国际法中一项强行法规则,但联合国是否授权并不是国际法上使用武力是否合法的惟一判断标准。因为联合国在规定不准使用武力解决成员国相互之间争端的同时,还规定了联合国不得干预原则上或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的内部事务以及其他的国际法准则。例如“自卫权原则”,即国家为了生存而自卫,这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权利。

  因此,朱教授认为,美国对伊拉克行使武力的合法性依据,关键要看美国对自卫权的解释是否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关于国家自卫权的规定:“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有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可见,行使自卫权是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的,即它必须是一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方可行使,而现在美国攻打伊拉克,并不是在受到伊拉克武力攻击时所作出的回应,而是一个主动的行为,是其对自卫权扩大解释的结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王世洲教授认为,在伊拉克战争开始前和开始后,美国一直在寻找发动战争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依据。美国指责伊拉克拥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化学武器,如果美国能在伊拉克搜出这些武器,并经联合国证实,人们将会用这种正当性替代合法性而忽略美国对国际法有关原则的破坏,这是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的。

  伊拉克战争对传统国际法框架的突破与冲击

  对自卫权的扩大解释。曾经当过外交官的朱教授谈到,美国在9.11事件后开始调整包括法律在内的各方面政策,开始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与恐怖分子的活动,视为目前对美国安全最严重的现实威胁。它以珍珠港事件为教训,认为“当你受到攻击时再回击,你已经受到损失”,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对传统的国际法的自卫权作了扩大解释。2002年6月1日,美国总统布什在西点军校发表讲话,明确提出今后对拥有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恐怖分子和敌对国家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这在国际法学界引起很大震动,关于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措施在国际法上有多大的合理性成分,值得置疑。显然,自卫权的扩大解释会导致采取武力的随意性,将给世界和平与安全带来不稳定性。

  取消了国际法中的中立国地位和中立法理论。传统国际法上的宣战是指国家对国家的行为,而美国在9.11事件后伊拉克战争开始前,表示对恐怖分子宣战,在对象上是针对某一行为而不是国家,并且布什表示在这场对恐怖分子的战争中,是正义和邪恶的战争,他国如果不是站在美国一边,就是站在恐怖分子一方,这就取消了国际法中的中立国地位和中立法理论。战争开始后,在伊拉克政府还未更迭、萨达姆政权还在联合国中代表伊拉克的情况下,美国要求世界各国驱逐伊拉克外交官,并且英国、意大利已经如此办理,这在国际法上也没有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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