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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之研究(下)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美国学者通常都是引用著名的判例-西克曼案(Hickman v. Taylor)[1]解释证据开示程序的指导思想,并且还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莫菲对该案所作的判示作为证据开示的一般性宣言。莫菲法官(Murphy)认为:

  《联邦民诉规则》第26条以下规定的审前证据开示,是一个极富有创见意义的程序。在此以前的联邦法院诉讼中,由专门的诉答程序承担通知请求内容、整理争点、暴露事实等审前程序的功能,但诉答程序本身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它不仅将审前调查争点和事实的范围限定过狭,而且在适用方法上也过于繁琐,以致其在诉讼中时常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新规则(指联邦民诉规则)将诉答程序的作用限定为通知请求内容,将审前准备这一具有决策性意义的任务交给证据开示程序承担。证据开示作为准备审判的手段,其作用表现为:第一,将它和第16条规定的审前会议(Pre-trial hearing)相结合,作为限定和明确案件基本性争点的手段;第二,作为确定这些争点事实的手段,或作为获取查明事实存否或所在的情报的手段。民事审判没有必要在黑暗(指当事人双方互不知情)中进行,虽然民事审判也就考虑与拒绝证方特权之间的整合关系。但至少在目前,就当事人为了在审前尽可能获得对本案事实和争点的了解问题上,并不存在何种障碍。……我们同意将证据开示规则作广泛且宽容的使用。因此,这没有必要顾忌由古而来的以非法摸底调查(fishing expedition)为由而限制开示的主张,这即是说,也毫无必要排除当事人使用证据开示来探究对方主张(case)所基于的事实。可以断定,让当事人双方了解彼此所掌握的关系性事实,对于实现正确诉讼(proper litigation),将是出于本质上的要求。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要求相对方提供各自所掌握的事实。所谓证据开示程序仅是将必须开示(disclosure)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审判前进行,并将它作为审判阶段的先行阶段。这样作,还能够在审判中大量地减少突袭现象发生。

  除西克曼案外,美国学者还经常引用霍特茨夫法官(Holtzoff)的演讲解释证据开示的指导思想[2].霍特茨夫认为:

  联邦民诉规则完成了打破传统桎梏的任务。新规则不是将诉讼目的置于召开运动会,或观看竞技比赛,而是为了在当事人间实现正义,即诉讼应贯彻解决纠纷和实体(merits)要适应这一基本指导思想。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院有权让当事人将所有切实的,在审判中可以被利用的资料提交在自己面前。即使在尊重当事人享有拒绝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认可当事人。有权获得无论属于谁持有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情报,这当然也包括相对方持有的资料。……在今天,以手段不当的调查为由而限制开示的一切传统束缚已被彻底打破。新规则旨在将威格曼教授(Wigmore)所说的诉讼体育观缩小到最低限度。在这里必须再次强调,诉讼不是体育,也不是竞技比赛,而是为实现正义所作的不懈努力。……然而,再听听那些持当事人不应当协助对方的观点者对证据开示提出的种种异议。毫无疑问,这些异议是经不起深究的。因为,一旦抛弃这种将诉讼视同竞技比赛的观点,而采用诉讼目的是为了发现真实(ascertain the truth),是通过法院实现正义这一观点,很明确,当事人就不享有对法院也须隐秘相关情报的权利。既然法院获得某个当事人的隐秘情报方法是基于当事人提出方,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为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获取该情报打开了一扇大门。……因此,在民事诉讼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审判前不向对方开示相关情报的任何理由。这一举措既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突袭因素,也是使诉讼能够得出公正结果(just results)的关键性一步。

  在有关证据开示的指导思想方面,西克曼案代表了美国司法界的基本观点,即证据开示的主要目的在于消除“黑暗审判”现象,而讲演不限于此,它还明确指出证据开示是为了实现裁判基于真实进行。两者虽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证据开示理论是建立在批判诉讼体育观的基础之上,其指导思想是为了实现裁判基于真实(发现真实)进行这一点上,两者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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