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足球运动与欧盟法律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一、问题的提出:博斯曼案件

  博斯曼(Bosman)是一名比利时足球运动员,1990年,在他与比利时列日队的服役合同届满之际,博斯曼提出下一赛季转会到法国的敦刻尔克队踢球。比利时列日足球俱乐部根据当时欧洲足球界的转会制度惯例-合同到期后球员转会至另一俱乐部,该俱乐部必须向球员原所属俱乐部支付一笔费用-要求索取一笔转会费,否则就不允许博斯曼转会。后来由于列日俱乐部未能得到这笔费用,博斯曼转会未果,博斯曼遂将列日队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一并告上了比利时法庭。其理由是,根据1957年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第48条之规定(经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及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修订后的条文为第39条),任何一个成员国的劳动者都有权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动,平等就业。比利时法院受理了此案。根据欧盟实践,成员国法院可以向欧洲法院请求咨询,要求欧洲法院就欧盟条约及法令的解释问题发表初步裁决。[1]比利时法院因而向欧洲法院请求初步裁决,欧洲法院于1995年12月15日做出裁决,认定俱乐部在与球员合同到期后要求转会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的“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a worker‘s right of free movement)。[2]

  事实上,博斯曼案还涉及另外一个法律问题。欧洲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不仅审查了《罗马条约》第48条所规定的“人员自由流动”的问题,还审查了《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现在的条文是81条和82条)规定的“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与“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一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即比利时俱乐部限制博斯曼向国外俱乐部转会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国外俱乐部的不正当竞争?在博斯曼案件中,欧洲法院最终适用的是《罗马条约》第48条,没有适用第85条和86条,但欧洲法院亦表达了对足球市场运作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例如欧洲足联(UEFA)作为欧洲职业足球的行业协会是否拥有市场独占地位?是否滥用了其市场优势地位?)的关注。因此在博斯曼案件审理完毕之后,直接负责欧盟内部垄断与竞争事务的欧盟委员会立即开始着手处理有关欧洲足球界的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在1996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洲足联指出其必须遵守《罗马条约》的相关条款,并特别提到了欧洲足联的有关规则违反了《罗马条约》的第85条。

  博斯曼案件具有里程碑似的意义,它结束了欧盟足球界(乃至整个体育界)游离于欧盟法律调控范围之外的局面,标志着欧盟足球法制化进程的加速。另一方面,博斯曼在欧洲法院的胜利,亦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很多传统的足球游戏规则,如转会制度、俱乐部合并规则、球票销售体系、电视转播权制度等等,都将面临司法审查的挑战,事实之一就是潮水般的投诉与诉讼涌到了欧盟委员会与欧洲法院面前。仅欧盟委员会在1999年调查处理的涉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足球案件就有50多起,内容从俱乐部主场的跨国迁移问题到1998年世界杯球票销售问题,不一而足。而足球界人士则开始担心,体育自治从此将受到威胁,传统的足球行业管理机制行将崩溃,国际足联(FIFA)亦开始关注欧盟的动向,他们要求足球行业取得欧盟竞争法的豁免,保持其自治地位。

  在1997年10月签订《阿姆斯特丹条约》时,[3]各欧盟成员国共同通过了一份《关于体育运动的声明》,以下称《阿姆斯特丹声明》,[4]该声明虽然只有简明的三点内容,但其明确了“对体育的特殊性应给予特殊关照”,意在避免将欧盟法律自动适用到足球等体育商业领域,其要求欧盟委员会谨慎行事,要求“欧盟各机构从现在起,讨论涉及体育的重大问题时,应同各体育协会磋商”。

  在上述框架性规则之下,欧盟委员会目前正在起草规范足球运动乃至整个体育领域的具体规则。1999年在希腊奥林匹克举行的欧盟体育大会上,[5]制定了以下4条关于指导体育法律实践的基本原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