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国际法论文 > 其它国际法论文 >
从国际法角度看日本驻沈阳领事馆的“闯馆案”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内容提要]领事馆是受国际法严格保护的对象之一,《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领事馆馆舍不受侵犯的含义及其条件各国学者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但无论如何应当以《公约》为基准予以合理地解释,并在实践中予以自觉地遵守。

  [关键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领事馆 馆舍不可侵犯权

  在2002年,与中国有关的重要国际事件之一就是发生于日本驻中国沈阳的总领馆的“闯馆案”。“闯馆案”发生后,中日外交部都从各自立场出发发表了一系列看法,很明显彼此就此事件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笔者认为,发生了国际事件后我们固然应从维护本国利益出发运用国际法规则予以抗辩,但如何进行合理抗辩?哪些因素可以用来进行抗辩?我们以后在同类国际事件中应采取什么样的应对措施?这恰恰是我们应当认真总结和分析的问题。本文试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该事件进行一些剖析,并对我们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谈一些看法。

  一、事件由来

  2002年5月8日,有五名身份不明的人(两男两女及一名儿童)行至日本驻中国沈阳总领馆正门警戒线处,中国武警哨兵即予以阻拦并要求他们出示证件。此时,其中一名男子突然转身强行冲闯日本领事馆大门东侧的角门,与此同时,随行的两名女子上前撕扯并抓挠执勤哨兵。当另一名男子继续冲闯时,执勤哨兵从背后将其抱住,该男子用肘部猛击哨兵后挣脱,也从角门闯入领事馆。

  哨兵迅即报警,后武警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指导员等官员迅速赶到日领馆签证处。此时,日领馆的一位名为宫下的副领事带领3名中国雇员也在现场。武警大队长问宫下:“我们是否可以进入馆内,将闯入馆内的两名男子带出?”宫下边点头边做出可以进入的手势,并经翻译告知:“你们可以进入将人带出”。随即,武警大队长带领4名执勤人员进入领事馆的签证处,发现两名闯馆者正坐在沙发上。武警大队长又问宫下:“这两人是否可以带出?”宫下弯腰点头表示同意,并用汉语说了句“可以”。而后,武警将两名男子强行架出,在领事馆的警卫室,又来了一位名为马木的副领事。当中国警方准备将5人带走时,马木说:“等一等”。过了一会儿,马木说:“可以带走了”。警察将5人带走。

  发生了该事件后,日本方面对中国处理该事件的行为提出了指责。理由有二:其一,宫下回领事馆签证处时不知身后跟了中国武警官员;其二,即使日本领事馆的副领事通过点头、手势等行为表示同意中国武警官员进入,但该副领事不能代表领事馆馆长的同意,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要求接受国官员进入领事馆必须得到馆长的同意。

  中国外交部对日方的抗辩理由主要是:在领事馆门口的领事官员的言行是代表领事馆的,是许可武警进入领事馆的表现,且在整个过程中,宫下未采取任何阻止行为。在此次突发事件中,武警的做法不仅符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而且完全是出于保护日本领事馆及其人员安全的责任感,日方应正确理解武警的善意。以前许多外国驻华使馆对武警加强戒备以防不明身份者闯入使馆的做法都是表示感谢的。我国的部分学者还提出了另外一些理由: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接受国官员可以推定馆长同意进入领事馆采取措施。接受国对该等闯馆者是有管辖权的,等等。

  二、对“闯馆案”的国际法分析

  综合“闯馆案”的发生过程及中日双方争辩的焦点,笔者认为该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这样几点:(1)领事馆副领事表示的同意,是否属于馆长的同意?接受国官员进入领事馆是否必须获得馆长的同意?(2)不明身份者闯馆行为是否属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所说的“突发事件?(3)接受国保护使领馆安全的手段与范围应如何确定?(4)接受国对闯馆者有管辖权,是否意味着接受国官员可以进入领事馆采取措施?(5)接受国官员出于保护领事馆的”善意“是否可以作为接受国进入领事馆的免责理由?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对《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有关规定仔细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