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伊拉克战争的性质及其影响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美英联军对伊拉克发动的战争已持续有三周了,这场战争的合法性始终遭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法国、德国、意大利等欧盟国家一直表示反对动武,以及全球范围内爆发的反战声浪便是明证!
今天,我主要讲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想讲一讲这场战争的性质;
第二,我想讲一讲这场战争对以后国际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首先,关于这场战争的性质。
我个人认为,美国对伊发动的战争,无论从目的上看,还是从程序上看,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一场典型的“侵略战争”。
大家知道,这次美国对伊拉克动武与1991年的海湾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
海湾战争的起因是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是在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并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下对伊动武的。当时,美国的目的十分清楚,就是“击溃伊拉克军队、解放科威特人民”。因此,海湾战争是一场正义的战争,无论是起因,还是过程,都是合法的。
而12年后的今天,美英联军对伊动武既缺乏合理的理由,又缺乏合法的条件,属于一场“非法战争”。
据我所知:美国对伊动武的原因大概有四个:
第一,美国认为,伊拉克与拉登“基地组织”有牵连,为了反恐的需要而对之动武。
的确,在“9.11”事件发生后,反恐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行为”。美国曾是恐怖主义活动的最大受害者,为反恐而采取武力行动应该是一种合理的理由。
不过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包括美国在内)根本就拿不出伊拉克与“基地组织”有牵连的真凭实据。
第二,美国认为,伊拉克在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伊动武是为了解除这种威胁。
去年以来,对伊拉克是否在生产生化武器及核武器的问题,联合国“监核会”及国际原子能机构一直在对之进行“核查”。“核查”的结果是,仅查到了伊拉克的一些导弹射程“超标”,即伊拉克生产的“萨姆德”导弹射程超过联合国所限制的150公里的标准。根本未查到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影子。
大家知道,导弹只是一种运载工具,它本身不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有当导弹与生化弹头或核弹头结合在一起,才构成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发现伊拉克有导弹或这些导弹射程超标,都不足以证明伊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即便伊拉克真的在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社会还是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进行“核查”和“确认”。根本用不着美国这么急急匆匆地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
第三,美国对伊动武是要推翻“萨达姆政权”,以“民主制度”改造伊拉克社会,甚至在海湾地区普遍推行所谓的“民主制度”。
美国人声称,“民主国家间无战争”。换言之,凡美国认定为“非民主的国家”就应该对之施加战争,以战争促其“内变”。
但从国际法理论以及国际实践看,一国由什么人组成政府、该政府实行什么制度,均属一国的内政。如果某国试图将自己所奉行的制度强加给他国,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干涉内政”。很明显,美国以改组伊政权为由而对伊动武,完全违背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非法行为。
今天,连美国对伊战争的同盟者——英国也认为,伊拉克政权应由伊人民来决定,而非由外国来决定。
第四,美国对伊动武是为了要控制中东石油。
今天,我主要讲两方面的问题:
第一,我想讲一讲这场战争的性质;
第二,我想讲一讲这场战争对以后国际社会所带来的影响。
首先,关于这场战争的性质。
我个人认为,美国对伊发动的战争,无论从目的上看,还是从程序上看,都是违反国际法的,是一场典型的“侵略战争”。
大家知道,这次美国对伊拉克动武与1991年的海湾战争有着本质的区别。
海湾战争的起因是伊拉克入侵科威特,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是在得到联合国安理会明确授权,并在国际社会的普遍支持下对伊动武的。当时,美国的目的十分清楚,就是“击溃伊拉克军队、解放科威特人民”。因此,海湾战争是一场正义的战争,无论是起因,还是过程,都是合法的。
而12年后的今天,美英联军对伊动武既缺乏合理的理由,又缺乏合法的条件,属于一场“非法战争”。
据我所知:美国对伊动武的原因大概有四个:
第一,美国认为,伊拉克与拉登“基地组织”有牵连,为了反恐的需要而对之动武。
的确,在“9.11”事件发生后,反恐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正义行为”。美国曾是恐怖主义活动的最大受害者,为反恐而采取武力行动应该是一种合理的理由。
不过到目前为止,国际社会(包括美国在内)根本就拿不出伊拉克与“基地组织”有牵连的真凭实据。
第二,美国认为,伊拉克在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对美国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对伊动武是为了解除这种威胁。
去年以来,对伊拉克是否在生产生化武器及核武器的问题,联合国“监核会”及国际原子能机构一直在对之进行“核查”。“核查”的结果是,仅查到了伊拉克的一些导弹射程“超标”,即伊拉克生产的“萨姆德”导弹射程超过联合国所限制的150公里的标准。根本未查到生化武器和核武器的影子。
大家知道,导弹只是一种运载工具,它本身不是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只有当导弹与生化弹头或核弹头结合在一起,才构成所谓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因此,发现伊拉克有导弹或这些导弹射程超标,都不足以证明伊存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即便伊拉克真的在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国际社会还是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来进行“核查”和“确认”。根本用不着美国这么急急匆匆地使用武力来解决问题。
第三,美国对伊动武是要推翻“萨达姆政权”,以“民主制度”改造伊拉克社会,甚至在海湾地区普遍推行所谓的“民主制度”。
美国人声称,“民主国家间无战争”。换言之,凡美国认定为“非民主的国家”就应该对之施加战争,以战争促其“内变”。
但从国际法理论以及国际实践看,一国由什么人组成政府、该政府实行什么制度,均属一国的内政。如果某国试图将自己所奉行的制度强加给他国,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干涉内政”。很明显,美国以改组伊政权为由而对伊动武,完全违背了“不干涉内政”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非法行为。
今天,连美国对伊战争的同盟者——英国也认为,伊拉克政权应由伊人民来决定,而非由外国来决定。
第四,美国对伊动武是为了要控制中东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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