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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WTO与法律服务国际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理念与主要特征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得以实现,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各项诉讼费用和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无偿提供各种法律上的帮助,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种法律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三个显著特点:

  第一,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义务行为,即国家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义务主体,国家有责任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实实再再地得以实现;

  第二,获得法律援助是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项权利,是现代法治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有效途径,公民在法律援助法律关系中永远是权利主体,即公民在因经济困难,无法请求司法救济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质是从形式正义到追求实质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遵循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家在所制定和颁布的各种法律条文中,从不同的角度规定公民享有种种权利,例如,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如下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4)批评、建议、申诉、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国家保护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的权利;(8)国家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等等。但是,这些法律规定权利只是写在纸上的,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即一种形式上正义的东西,似乎看来每位公民享受的权利都是平等的,没有什么差别,然而,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因而,就造成了在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为了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现象,就必须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样一来,对于那些经济困难者,就有可能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通过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只有在现实生活中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才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的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到实现,只有这样,也才可以说,这个国家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

  (二)我国法律援助取得的显著成就同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有数百年历史的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起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很晚,尚处在一个探索和建立的幼年时期。但是,更应当看,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速度是惊人的,在短短的几年时间内,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机构迅速建立,队伍日益壮大。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从1994年初开始试点以来,从最初在几个大中城市试点,到取得经验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迅速发展。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建立经编制部门正式批准的法律援助机构2299个,其中国家法律援助中心1个,省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33个,副省级地方和地市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300个;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机构1965个;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7956人,其中专职法律援助律师3723名。

  (2)援助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

  据不完全统计,1997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万件,解答法律咨询40万人次;1998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100余万人次;1999年,据对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完全统计,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万多件,解答法律咨询78万人次;2000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72180件,其中刑事案件48321件,民事案件62671件,行政案件2239件,接待咨询836791人次。①2001年,全国共办法律援助案件172616件,其中民事案件79815件;刑事案件57837件;行政案件3595件;公证事务31369件;解答各类法律咨询1133718件。法律援助在完善司法机制、维护公民司法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中国公民的肯定。②(3)有力地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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