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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国际法分析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兼论解决争端的可能方案

  摘要: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是由日本以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对抗中国合法利用资源活动引起的,中国没有义务提供油气资料。划定边界和划界前的临时安排是解决争端的两个替代方法,而后者更适宜于解决现实争端。冻结争议海域的一切油气活动、暂定措施区域和共同开发是三种可选择的临时安排。共同开发是最实际可行的双赢解决之策。

  关键词:东海油气争端  中间线  临时安排  共同开发

  一、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由来

  中日东海油气争端源于日本自2004年5月起对中国开发“春晓”油气田①逐步升级的反应。2004年5月28日,日本“对中国在紧贴中日中间线中国一侧的东海海域设置天然气开采设施一事”表示关注,并打算“就中国之举是否侵害了日本的权益展开调查”。随后,日本正式向中国提出交涉。2004年6月9日,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在出席马尼拉“东盟加中、日、韩三国能源部长会议”时,向我国官员正式提出,要求中国提供在东海专属经济区调查和试验开采油气田的相关数据。他还说,如果中国“继续漠视日本的要求”,日本可能派遣调查船到上述海域调查,并开始建设自己的天然气项目。②对于日本的要求,我国予以断然拒绝,同时也持积极态度,主张通过冷静、友好的外交渠道,以对话来解决这一争端,并建议进行共同开发。然而,日本没有作出积极回应。在2004年6月21日“亚洲合作对话”青岛会议上,当中日两国外长谈及东海天然气田问题时,我外长呼吁双方搁置分歧,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并希望日方对此提议进行研究,但日本外相只是表示“继续保持接触”。日本经济产业大臣则在国内明确地说:“我们对中国的提案不感兴趣,在这方面,我们不考虑联合开发。”③2004年7月,中日之间的对立状态进一步加深。就在“卢沟桥事变”纪念日那天,日本花巨资租用的挪威籍科考船在数艘先导船的引导下来到距离“春晓”油气田约50公里处的海域进行海底资源调查。这引起中方的严正交涉。日益恶化的事态不仅使美国表示关注,④而且还给我国海上对外油气开发合作带来了消极影响。2004年9月28日,“春晓”油气田项目的外方合作伙伴———皇家壳牌石油公司和优尼科石油公司宣布退出。就在2004年10月25日中日双方就解决争端举行的事务级磋商中及其之后,日本威胁说,如果中方今后仍不向日方提供信息,日本就将在“春晓”油气田附近的日方水域进行勘探,并可能中断磋商。⑤

  二、中日双方的权利基础与油气调查、开采活动的法律性质

  其实,中日东海资源之争并非始自今日。早在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预测东海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之后,在东海就掀起了“海底石油之战”。1974年,日本在东海中间线以东的争议海域与韩国订立共同开发协定,遭到中国的抗议。⑥长期以来,日本无视东海存在争议的客观事实,将其单方面主张的“中间线”作为东海的“既定”边界线强加给中国,这是中国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在客观了解、正确分析这场争端时,需要明确、澄清几个概念,了解分歧之所在。

  (一)自然延伸与200海里距离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⑦规定,每个沿海国都对其近海区域拥有权利。中日两国作为东海的相向邻国,各自对其邻近海域的权利不容否认,而且两国都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日本1996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1条和第2条规定,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是从其领海基线量起向外延伸到其每一点同领海基线的最近点的距离等于200海里的线以内的区域。如果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过了中间线,中间线(或日本与其他国家议定的其他线)将代替那一部分线。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第2条规定,我国的专属经济区是从领海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的区域,大陆架是我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或在某种条件下扩展到200海里的海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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