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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的法律依据(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在2000年12月19日,安理会通过了第1333号决议案:“认定塔利班当局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强烈谴责塔利班窝藏和训练恐怖分子以及策划恐怖行为 ,该决议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对塔利班的制裁措施(联合国宪章第41条的非军事行动),同时要求塔利班停止恐怖主义活动,将被起诉的恐怖分子绳之以法,将乌萨马?本?拉登(以下简称拉登)送交对他起诉的国家和有关当局,或将他移送此种起诉国的另一国有关当局,或将他逮捕移送至有效绳之以法的国家的有关当局。”

  笔者认为,1333号决议案并没有赋予美国有权以军事行为的方式直接赴阿富汗捉拿拉登。虽然决议案要求塔利班对拉登绳之以法或移交有关当局,但这一决定仅仅是“要求”而已,并不是应该或必须。所以,美国政府根据这一“要求”就以为安理会授权给他以军事行动的方式可以在阿富汗捉拿拉登的话是一相情愿而已。

  在美国的9.11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安理会在9月28日通过了第1373(2001)号决议案:“认定在美国发生的”911事件“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同时也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制裁细节。1373号决议案与1333号决议安本质上都是根据宪章第41条对塔利班采取的非军事行动的制裁措施,两者所不同的是,1373号决议还“再次声明根据《联合国宪章》所确认并经第1368(2001)号决议重申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1368(2001)号决议与此有关的内容为:“确认按照《宪章》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根据这些决议案,国际社会似乎以为美国对塔利班采取军事行动捉拿拉登是得到了安理会的授权和认可。笔者认为1373号和1368号决议案虽然重申和确认了国家有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但这是有条件的,以上的决议案也同时强调了这种自卫权的行使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根据宪章第51条的规定来看,会员国只有在其他国家发动武力攻击时才拥有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

  美国政府为了表示自己对塔利班的动武是师出有名,故而将拉登的恐怖主义行为和国家的武力行为混为一谈,并将“911事件”称之为战争。为此有必要说明恐怖主义行为和战争的区别。

  关于恐怖主义活动是否属于战争的问题

  美国“9.11事件”后不久,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在记者会上强调这次恐怖主义的行动是对美国的宣战;布什总统在向全国发表的电视讲话中则将恐怖分子的攻击行为称为是“战争的行为”(act of war)。9月21日,布什总统要求美国和世界各国对恐怖分子发动战争,并发誓在上周的袭击时间中夺走数千人生命的人“会得到应有的惩罚”。10月上旬,美国已经对阿富汗塔利班发动了军事攻击。美国的一些盟国也加入了这场“自卫战争”。

  美国领导人也考虑到将这次恐怖主义活动视为对美国的战争的提法有不周延的地方,因此,布什总统故意强调了这是新世纪的第一场“新的战争”。这里的“新的战争”一方面指明它与传统的战争有所不同,另一方面,美国仍将该恐怖主义行为纳入战争的范畴。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国际法允许国家在00遭遇他国发动的侵略战争之际,享有单独和集体的自卫权。

  笔者以为从传统的国际战争法意义上来说,恐怖主义活动不属于国际战争法的范畴。因为国际社会中的战争系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武装部队所呈现的武力争斗。而发动“9.11事件”的主体是恐怖组织,恐怖主义组织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事件发生以来,没有一个国家承认是自己干的。至今为止,美国当局也只是推定拉登系最大的嫌疑犯,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拉登所为的情况下,也就无法证明阿富汗塔利班在包庇恐怖主义行为。因此,要塔利班承担武力袭击美国的间接战争责任似乎是难以自说其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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