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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对我国妇女权利的影响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和发展的概念。从历史的角度看:孟子在两千多年前就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战国时名士豫让“庶人国士论”更是令人耳目一新:国君以国士的态度待我,我以国士态度回报他;国君以庶人态度看待我,我以庶人态度回报他;国君视我如走卒,我视国君如匹夫,豫让从权利平等的角度来谈人权,这种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很时髦的,这说明人权并不是什么新玩意,只不过人们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才赋予人权的不同涵义。从发展的角度看,人权另一个最显著特点是与时俱进、随时代变化、不断赋予人权以全新意蕴,具有极大的弹力性。在古代由于生产力低下,生存权是第一位的,所以先民主张“民以食为天”。《诗经》上也把“民可小康”作为一种理想的追求状态,孟子主张“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到了孟德斯鸩、洛克时代,对人权的理解不仅仅限于生存权,提出主权在民,天赋予人权,更多地从政治层面来看待人权。人格尊严、自由、平等之类的内容充实到人权概念之中,丰富了人权的内涵,使得人权内容被赋予灵性,变得鲜活起来。从地域范围来看,人权的口号已跨越了国境,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同:种族灭绝罪、海盗罪、恐怖罪已成为世界公敌。

  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关于尊重保护人权以及防止惩治侵害人权行为的原则和制度,它主要是由一系列保护人权的条约组成的,人权的实施途径主要是通过国内法实施的。国际人权条约一经国家签订,根据条约必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人权法就对内国具有约束力,因而国际人权法在一定程度也就促进对内国的人权保护,特别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加深,人权观念、人权意识必将随着世界统一市场的形成渗透到各内国,对内国的人权法制建设,人权观念提升将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由于历史文化的原因,我国历来主张重义务、轻权利、强奉献、弱报酬的国度,在历史上尽管不时迸发出不少人权的思想火花,但基本上是没有人权的国度。是一个权利意识,主张体意识受到严重束缚的民族,女性的权利更是如此。女子必须遵守三纲五常的礼教,遵守在家从父、出家从夫、夫死从子的闺训,要遵守女儿经,在婚姻关系上男子可以一妻多妾,妇女只能从一而终,男子可以七出三不去,有较大的婚姻自主权,而女子基本上无婚姻自由权可言。如《孔雀东南飞》中的焦仲卿与刘兰芝尽管深深相爱,但最多只能演绎一场爱情悲剧。同时在中国古代女子也无教育权可言。“女子无才便是德”上学读书只是一种美好的幻想。祝英台女扮男装去杭城读书,也只是少女对学堂生活的一种幢景。尽管历史也有一些巾帼不让须眉的女中豪杰,但她们也只能以伪装成男子的身份来行使权利:花木兰代父从军。莎士比亚戏剧中的一句名言:女人,你的名字是弱者。女性的权利在中国历史上始终是与弱者联系在一起的。尼采这个疯子有句名言:你要到女人那里去吗?别忘了带上你的鞭子!这活脱脱是描写我国古代夫权主义者,可以说:从政治、家庭、社会角度看,中国古代妇女都是无权利、无地位、无人权可言。

  但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妇女的权利从家庭到社会,政治权利得到极大的解放。随着我国加入世界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妇女的权利更是得到极大的提升,女士优先已成为一些社交场合的最基本的礼貌习惯。《妇女政治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更是对我国妇女权利的张扬起一种推波助澜的作用,我国制定了相关的《保护妇女儿童条例》、《婚姻法》、《劳动法》、《宪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家庭权利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从政治权利上看,凡是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政坛上女省长、女部长、女国务委员已不是新鲜事。许多男性一统天下的传统职业中,女性已占了半边天:如法律这种职业,从历史上看从来都是由男子控制的(神明裁判中的女巫除外),女法官、女律师已在法坛上独领风骚。2002年《女报》一只消息很是令人注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法院八女竞职六女成功。娄底市检察院11名女性当科长,桑植县检察院10名女性6名领导。从经济地位上看:许多妇女已成为职业女性,经济上独立、生活上自主、人格上自尊。白领丽人更是成为经理阶层中的一道亮丽风景,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我国婚姻法更是对妇女权利进行细微的保护。《婚姻法》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值得令人称道的是辽宁省各县市公安局已普遍建立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对干警进行反家庭暴力培训(《中青报》2002年4月12日)。进一步加强对妇女儿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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