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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管理国与国之间贸易活动规则的国际组织。WTO倡导国际间非歧视的公平竞争的自由贸易政策,并为此建立了一个以规则为本的多边贸易体制。

  WTO是通过WTO诸协议对国家贸易秩序产生影响的。我国在加入WTO后,将按WTO协议规则办事,这是WTO成员应尽的义务。我国法院也因此会越来越多地审理涉及WTO协议规则的贸易纠纷案件,由此面临的一个司法问题是:我国法院能否直接援用WTO协议规则审理案件?即WTO协议规则在我国法院如何适用?由于现行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而这又是一个亟待澄清的问题,本文拟从WTO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其履行要求、WTO成员处理WTO协议在域内执行的实践以及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实践等方面对此作一探讨。

  一、WTO协议的法律性质及履行要求

  WTO协议是指经过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所达成的60多个协议、附件、决定和谅解。WTO的成员必须一揽子接受WTO协议的约束,不允许对其中的条款作出保留。

  与传统国际法一样,WTO协议也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基础上的。WTO协议是政府间的国际协定,所调整的是政府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并不直接调整私人间的关系。尽管WTO协议对私人主体的利益有影响,但私人在WTO协议体制下既不享有国际法意义上的权利,也不直接承担条约义务。各成员政府对WTO协议对外承担完整的责任,WTO协议反映的是国家间经过谈判达成的共同意志。WTO协议是调整政府间宏观经贸关系的条约,是国际贸易公法,在国际法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WTO协议作为一种特殊的国际条约,其遵守有赖于成员方对条约义务的自觉履行。在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是一项公认的原则,它是指条约生效后,缔约各方应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但是,对于WTO协议在成员国国内的实施方式问题,WTO及以前的GATT均未予以明确规定。WTO协议仅在第16条第4项规定:“每个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及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

  根据国际法,在条约无相反规定的情况下,缔约方仅负有善意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缔约方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及采取何种方式将条约义务纳入本国国内法律体系。无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是WTO协议本身的规定,都没有要求缔约方在内国直接适用WTO协议规则。

  二、WTO成员处理WTO协议在域内执行的实践

  各国加入WTO后,WTO协议能否在域内直接适用?综观各国执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实践,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做法:

  1、直接适用

  主要代表有法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这些国家都认为,国际条约经本国法定程序批准后就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即使与本国法冲突也应优先适用。例如,根据法国1958年《宪法》第55条规定,凡正式批准或正式核准的条约、协定,公布后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即使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得以适用。

  但是,对WTO协议而言,上述国家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立场,即将WTO协议的实际执行与宪法体制的安排隔离开来,主张WTO协议在国内不具有直接适用力。例如,欧盟在1994年12月22日关于缔结乌拉圭回合协议的决议中明确声明,无论是欧盟法院还是成员国法院,均不能直接适用WTO的多边贸易协定。日本法院的立场亦是如此。

  2、间接适用

  间接适用即是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为国内法。主要代表有意大利、英国等国家。

  根据英国的判例法,英国法院无权适用未经议会以法律转变为国内法的条约。任何针对违反条约而提出的诉讼请求在英国法院是不能够裁判的,也就是说,如果国际条约的规定未被明确纳入英国法律,英国法院就没有解释和执行该条约的管辖权。因此,虽然有关政府已经签署批准了WTO协议,但仍需要通过议会将WTO协议的内容纳入英国的法律,英国法院才能够予以适用。根据意大利《宪法》,议会授权总统签署WTO协议和命令执行WTO协议是两种不同的立法行为。WTO协议经议会授权和总统批准后,可以发生国际法上的效力,但必须再经议会批准执行,才被接受为意大利的国内法。这时,WTO协议就转变为意大利的国内法而不是作为国际条约予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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