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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状况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是联合国主要的司法机构。它的院址设在荷兰海牙的和平宫。它于1946年开始工作,替代自1922年开始在和平宫进行司法审判活动的常设国际法院(1)。它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进行活动。

  一、主要职能

  法院的职能是双重的,根据国际法解决由国家提出的法律争议;对有关的国际组织提出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构成

  国际法院由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所任命的任期为9年的15名法官组成。其中同一个国家不得有两名法官。每隔3年选举其中的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法官不代表他们所在国的政府,而是独立审理案件。法官必须在其所在国具有被任命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所具备的资格,或者是在国际法领域内公认的法学家。法院的构成必须反映世界上主要的文明类型和主要的法律制度的特征。如果法院在审理当事国提交的某个案件时,法院中没有作为该当事国公民的法官,那么,该当事国应当任命一名法官参加该案件的审理。目前,国际法院的法官构成是:院长:斯蒂芬。M.斯威伯尔(Stephen M.Schwebel美国);副院长:克里斯托夫。G.维拉蒙泰(Christopher G.Weeramantry斯里兰卡);法官来自日本、阿尔及利亚、法国、马达加斯加、匈牙利、中国、德国、塞拉利昂、俄罗斯联邦、英国、委内瑞拉、荷兰和巴西。主任书记员埃杜瓦多。华伦西亚-欧斯皮拿(Eduardo Valencia-Ospina)来自哥伦比亚,副主任书记员约翰-让。阿纳岱(Jean-Jacques Arnaldez)来自法国。

  三、诉讼当事人

  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2)。联合国的成员国(目前是185个),还有两个不是成员国的瑙鲁和瑞士也有权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四、管辖范围(3)

  只有当有关的国家以下列方式承认国际法院有权管辖某案件,国际法院才能管辖:

  1、由有关的国家签订特别的协议应当由国际法院管辖的;

  2、对于国际条约的解释或者是适用产生不同意见的条约的签订国,有权将此提交国际法院。目前有几百个国际条约可以被提交国际法院审查;

  3、根据《国际法院规章》的规定作出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的,并且对方也应当是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国家,目前已经有60个国家(4)作出了这样的声明,其中有些国家声明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权作出保留。

  当是否应当由国际法院管辖发生争议时,由国际法院决定。

  五、程序

  由当事国根据《国际法院规章》以及根据《国际法院规章》制定的于1978年4月14日生效的法院规则的规定向国际法院提起案件。提起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诉状,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际法院提交答辩状,并通知法院参加口头听政的代理人和律师的名单。法院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法语,不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如果使用其中一种语言都应当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在进行公开的口头听政后,法院进行秘密审议,并公开作出判决。国际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终审性的,不得提起上诉。如果有关当事国不遵守判决,对方当事人就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请求救济。

  法院在审议案件时以全体法官出席进行审议。不过,应当事国的请求,可以设立一个特殊的审判庭审议有关案件。国际法院在1982年第一次设立了这样的审判庭,1985年又设立了一个审判庭,1987年设立了两个审判庭。简易程序审判庭的成员由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章》的规定每年选举一次。在1993年7月,国际法院设立了一个由7名法官组成的专门处理环境方面案件的审判庭。自1946年以来,国际法院已经作出了66份判决。争议的内容涉及到领土边界和海上边界、领土主权、不得使用武力、不干预它国内政、外交关系、劫持人质、庇护权、国籍、监护、过往权和经济权利等等。目前正在审议的案件有9件,内容涉及到条约解释、石油钻井台、领土界限、捕鱼权等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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