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论
国际私法总则作为国际私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加以总结、规范和完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向。透过国际私法总则的演进和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所谓的“总则” 在整个20世纪相当活跃,而且经历着发展,更不会在21世纪消亡。荣格等人对总则的反对和担心只具有理论意义,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这种反对是不现实的。
对国际私法总则的重视,与其在国际私法司法实践中的功能日益彰显息息相关,也是国际私法立法日益进步、完善的重要标志。一部完善的国际私法典,不仅在结构上有总则和分则之分,而且在总则内容的规定上日益丰富、全面。目前的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各方面正经历着急剧的变化和发展。弘扬中华法律文化的传统,吸纳西方法律文化的精髓,对中国国际私法的总则予以总结并加以完善,不仅是国际民商事关系日益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国际私法法典化潮流的时代要求。
注释:
1 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法制化、本土化和全球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2 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0页。
3 See Pierre. A. Karrer, High Tide of Private Internationl Law Codification, 1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78-87 (1990)。
4 封丽霞:《法典编纂论——一个比较法的视角》,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页。
5 Jacob Dolinger, In Defence of the “General Part” Principles, in P. J. Borchers and J. Zekoll (eds.), International Conflict of Laws for the Third Millennium: Essays in Honor of Friedrich K. Juenger 26 (2001)。
6 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7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导言部分,第1页。
8《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不同。在编排体例上,《法国民法典》采取了盖尤斯和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Institutiones)中的人(personae)、物(res)、诉讼(actiones)的三分法,而与此相对,《德国民法典》则采用了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构成的所谓潘德克顿体系(Pandeketen-system)。在这里,主导思想是体系论(Systematik),而不是决疑论(Kasuistik),在法典前面,把通过彻底抽象化而形成的一般规范归纳在一起,也就是以提纲挈领的方式设定了第一编“总则”(Allgemeiner Teil)。参见[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审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页。
9 [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
10 See Konrad Zweigert and Hein Kǒtz,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 147 (3rd ed. 1998)。
11 See F. K. Juenger, Choice of Law and Multi-State Justice 11 (1993)。
12 Ibid. at 42-43.
13 See R. Weintraub, Commentary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46 (3rd ed. 1986); E. Scoles P. Hay, Conflict of Laws 52 (1982)。
14 See A. Dicey J. 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 1 (13th ed. 2000); G. Cheshire P. North,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41 (13th ed. 1999)。
15 See J. Morris, The Conflict of Laws 459 (3rd ed. 1993)。
- 上一篇:全球化与主权国家的国际体制
- 下一篇:《纽约公约》:最成功的国际商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