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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国内法角度谈WTO协定在中国的适用(4)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三、WTO协定在中国如何适用

    我国目前尚未在宪法体制上确立统一的条约适用原则,国际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取决于条约的具体情况,而并无现成的答案。这在WTO情形下尤其如此。WTO协定在我国的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理论界到目前为止尚很少深入讨论,大多仅涉及国际法有关国际条约的执行的一些基本原则,对WTO的协定的分析也流于简单地按现行立法(主要是《民法通则》)进行比较,并据此认定WTO协定可直接适用,这是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施界的传统观点,其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应该明确的是,除民法通则直接适用模式之外,我国尚存在有关国际条约间接适用的立法及司法实施。而且,民法通则这一直接适用模式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的一种立法尝试,本身有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WTO协定作为特殊的国际贸易公法,不宜简单机械套用。尤其是在国际上普遍采用非直接适用方法的情况下,仍继续坚持直接适用WTO协定,将不可避免地使我国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因此,在目前国际形势下,WTO协定非直接适用(间接适用)方式是比较理想的实施WTO国际条约义务的方式,理由如下:

    (一)非直接适用符合WTO协定本身的规定 WTO协定并不要求成员直接适用,成员可自由决定其国内制度上实施WTO协定的适当方式,采用非直接适用方式无可非议。

    (二)非直接适用是WTO协定的特殊法律性质的要求 WTO协定不同于一般的民商国际条约。后者虽然也多以国家间协议形式出现,但所调整的往往是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保护的是单个市场主体的利益而并非国家或政府的整体利益,而WTO协定调整的是政府间的经贸政治关系,并不直接为私人创设权利义务,政府参加WTO协定所寻求的是国家的整体对外贸易利益。因此,私人无法以WTO协定作为诉因在法院起诉,从而使WTO协定在法院直接适用失去了程序法上的有力支持。

    (三)在我国宪法体制下,非直接适用完全具有可行性 宪法对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未作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宪法本身既不排斥直接适用,也不排除非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可能。

    (四)民法通则的法律适用模式并不构成WTO协定非直接适用的障碍 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适用方式仅仅是我国在民事法律领域的一种倾向性做法,并不全部适用于WTO国际公法,并不代表一般宪法原则,更不能说明我国已确立凡国际条约均须直接适用的根本制度。实际上在我国的国际条约实践中已有国际条约间接适用的先例,说明我国除直接适用外还有非直接适用国际条约的平行做法。

    (五)采用WTO非直接适用的方法与我国承担国际义务并无矛盾 我国政府历来信守对外承担的条约义务,我国在入世前夕已经进行的和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履行WTO协定义务的诚意,我国的立法不仅在内容和范围上体现了或超出了WTO协定的要求,而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从而使WTO协定能更有效地在国内层面发挥作用。因此,我国应采纳WTO协定非直接适用的方法,我国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应仅限适用我国实施WTO协定的国内立法,而不直接适用WTO协定。

    参考文献:

    [1]PeterMalanczuk,Akehurst‘sMordern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w(Therevisededition),Rout ledge,1997。

    [2]王铁崖 国际法引论[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王铁崖 国际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

    [4]梁西 国际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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