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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主权原则的承载及变迁(下)(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利益平衡方法认为,为了保持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立法管辖权的冲突必须解决。解决的方法是把冲突的立法管辖权主张放入法律适用范围的分析中:尽管存在上述的立法管辖权基础,但是,另一国的规范利益是以排除本国法律的适用。因此,这种分析坚守于地域的考虑,把冲突架构成一种可以对另一国主权的侵犯,这种冲突可以通过决定哪一国的规范权力更高而予以解决。

  在多边主义中的利益平衡分析的起源加强了这种地域方面的定位。多边主义,用于选择哪一国法律来支配特定私法争议的方法,审查相关法律关系与一个或更多地域的联系,为的是找到这个关系的适当“本座”,因此它大大依赖于审查当事人和他们的活动与特定地理位置的联系点。保留了地域的定位。

  (二)现代国际私法领域内对主权原则提出的挑战

  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从根本上对传统主权国家之间规范权力的分配提出挑战。典型商务活动逐增的管辖权联系的多样性和网络和电子商务的非管辖权性质动摇了传统认为主权的主导方面:对发生在一国边界内事项行使权力的排他性。正是出于这样一个原因,全球化被一些人视为是主权死亡的代表。对于把国家看作继续承担主要作用的人们来说,认为这代表了对规范权力的重新分配,以此寻求对地域区域逐渐削减作出回应。

  跨越政府的许多领域,传统由主权国家所享有的规范权力已经转向其他层面。一些已经转向超国家的层面,如条约, 一些已经转向私人主体,一些转向由次国家层面的机构所形成的非正式网络体系。这样一种权力的分配特别是在跨国的商务活动中普遍,比如在超国家层面上,多国条约被制定来解决国际货物赔偿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全球化时代下,对由商务活动所提出问题的非国家的解决,呼唤新的商人法已经得到加强。在次国家层面上,在发展规范框架中国家机构的工作在应对劳工和资本急剧流动所提出的挑战方面,已经变得越来越重要。尽管这些改变不会预示着以国家为中心的社会经济调整的结束,但是他们确实反映了分配规范权力形成的方式发生了转化。这些发展已经对冲突法模式产生了重要影响。这就是:(1)私人主体,超国家机构和非政府机构逐渐增加的权力;(2)有利于统一适用于国际交易的法律的运动;(3)在国家之间对规范协作和合作的趋向。这些发展弱化了强调在解决法律冲突方面主权权力的作用。

  1、在非国家层面上更多的规范选择

  (1)私人主体的作用

  在国际商务中成就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目标,历史上一般看来,作为一种私法价值,个人与国家相比更加利益相关。在最近的几十年中,一般认为作为一种规范目标更为重要。这方面发展的一种表示是仲裁的增加,通过仲裁这种方式,在跨界的商务交易中争议的解决机制已经大大地私人化,并且国际商务活动有效地非国家化。更近是,一些评论者走得更远,提议一种对意思自治原则更为系统的扩展,以此作为解决在国际领域内对规范挑战的一种办法。比如Choi和Guzman教授已经提议这样一种体系,就是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任何国家的证券法律制度(不但是他们的证券被卖或交易的地方)来支配他们的证券交易。相似,Rasmussen教授曾提议这样一种破产制度,按照这样的制度,公司可以在破产选择等菜单中选择适用于他们破产发生时所适用的破产制度。

  这些提议标志着重大地偏离了传统指定管辖权的概念:确实他们有效地拆散了地域和规范权力之间的联系。按照Choi和Guzman教授的提议,一国的法律可以适用于完全发生在另一国的证券买卖并不涉及选国家的国民;相似,按照Rasmussen教授的观点,一国的破产制度可以适用于另一公司在该国既没有资产也没有债权人的破产。事实上,Rasmussen教授的提议走得更远:他的理想破产选择菜单由一个单个统一的选择系统构成,而不是由每一个主权国家所提议的一系列选择。因此,所选择的法律可能甚至没有主权国家的渊源。尽管这些提议把私人选择带得比立法机关更远,但是他们反映了有利于法律冲突私人解决的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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