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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贸组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评析与我国纺织(2)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3、通知条款。成员有义务将一切纺织品进口限制通报纺织品监督机构。不符合协议规定的措施应予废止。

    4、磋商条款。协议成员不得对纺织品贸易采取新的限制,也不得加严现行限制。如果进口国提出磋商要求,有关国家应立即响应。

    5、双边协定服从多边协议条款。在符合多种纤维协议基本目标和原则的前提下,进出口国可就相互可接受的条件,达成双边协定。

    6、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给予特殊优惠条款。对出口已受限制(主要指“自动出口限制”)又受多种纤维协议约束的发展中国家,进口国应给予更高的配额和增长率。[2]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多种纤维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背离,同时也违背了关贸总协定最惠国待遇的一般原则。因为发达国家之间的纺织品贸易并未设限,进出口配额仅针对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导致上述背离,与发达国家在纺织品贸易中的贸易保护主义有着直接的联系。尤其是协议中所规定的 “市场扰乱”,既非倾销,也非补贴,更不同于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措施,它实际上是美国等发达国家为阻止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纺织品进入其市场而炮制出的概念。它为发达国家对纺织品贸易进一步实行贸易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歧视性数量限制提供了借口。

    多种纤维协议实施近30年,其中经历了5次延长。从这段历史看,它为稳定国际纺织品贸易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又制约了纺织品贸易的发展。它经常为发达国家的产业界和工会所利用,成为滋生贸易保护主义的温床。发达国家除实行配额限制外,还对纺织品采取了高关税和自动出口限制来保护其国内工业和市场。此外,多种纤维协定还允许发达国家在发生所谓“市场扰乱”时实行特殊的配额限制。这一切对发展中国家的纺织业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多种纤维协定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的规则之外,公然违背了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和保护充分就业的宗旨,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中严重的体制缺陷之一。[3]于是,世界范围内要求纺织品贸易回归关贸总协定轨道的呼声越来越高。

    在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和努力下,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终于被纳入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作为15个谈判议题之一。由于纺织品贸易问题十分复杂,交织着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的利益纷争,涉及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长期遗留下来的矛盾,加上各出口国间的出口差异,使得纺织品谈判举步维艰。1991年12月,在谈判久拖未决的情况下,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委员会草拟出《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最后文件草案,交由各参加方谈判。草案规定,自1994年起大约用10年时间,以多种纤维协议为基础,分阶段逐步实现纺织品贸易与关贸总协定规则的一体化,同时,通过逐步提高配额的增长率来促进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自由化。在谈判过程中,对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过渡期有多长,如何分阶段开放受限产品的范围,市场准入年增长率,递增比率以及反舞弊条款等问题又产生了争议和反复,[4]但各缔约方克服了重重困难,最终还是达成了协议。这是各利益集团出于自身长远利益考虑而作出利益折中和让步的结果,否则,谈判的悬而未决势必影响到纺织品贸易的有序进行,最终将损害各利益集团的个体利益。

    从《多种纤维协议》到《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演变过程,反映了纺织品贸易渐趋自由化的趋势。《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生效,对出口纺织品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当然是有利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不再受主要数量限制的制约,可以充分地利用发展中国家在纺织品与服装生产上的优势,扩大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但是,发展中国家也应估计到在实现一体化之后,有相当多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如发达国家仍可诉诸关贸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措施,以及反倾销、反补贴、反舞弊条款等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纺织品与服装的出口数量,发展中国家出口方对此应有充分的准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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