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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3)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二

    1997年 5月26日欧盟送达公约一共有27个条文,分为“序言”、“第一章”(包括“适用范围”、“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中央机关”等内容):“第二章、司法文书”:“第三章、司法外文书”:“第四章、欧洲法院的解释权”,“第五章、最后条款”六个大的部分,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序言

    序言部分说明了该送达公约以《欧洲联盟条约》第K.3为法律基础;公约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和加速成员国间民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传送,这些文书的送达必须在各成员国所指定的机构间以直接、有效、便捷的方式进行;欧洲法院对该公约的解释问题享有管辖权;根据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第25条之规定,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的效力优先于海牙送达公约。

    (二)适用范围

    1、“民事”与“商事”的含义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对“民事”与“商事”并未作定义,也没有象1968年布鲁塞尔条约第1条第2款那样,列举出不属于民事或商事领域的事项。但是根据欧盟官方对该送达公约的解释报告书,刑事案件、税收与行政案件不属于该公约所指出的“民商事领域事项”。这一除外范围的规定是为同欧盟框架内的其他相关公约保持一致,并考虑了欧洲法院在有关具体案件中对“民事”与“商事”概念的解释。但是,该解释报告书亦指出,送达公约所指的“民商事领域”的范围并不当然限于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所指的民商事范围。

    2、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对“司法文书”与“司法外文书”的概念亦未作出定义。但根据解释报告书,前者是指“与司法程序相关”的文件,而对“司法外文书”则未作明确定义,只是说明了其包括其他官方文件如令状,这些文件本身要求其必须通过官方途径向当事人进行送达。

    3、送达的含义

    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仅对欧盟成员国适用,例如,德国与法国之间的文书送达。若法国与另外一个非欧盟成员国,如阿尔及利亚,签订有双边的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送达协议,并不意味着德国向阿尔及利亚送达文书可以通过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的方式进行。即公约所指之送达为成员国间的直接送达,不包括经第三国间接送达的方式。

    4、收件人地址不明的情况

    与1965年海牙公约第1条第2款的规定相同,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第1条第2款亦规定,其不适用于送达文件的收件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但解释报告书规定,如果文书收件人地址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情形可以改正,被请求国的接收机构就不应当将该文书退回原请求国的传送机构,而应首先进行更正尔后送达。若改正后仍无法送达,可以退回原请求国。

    (三)传送机构、接收机构与中央机关

    1、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

    与以往的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域外送达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如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不同,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要求各成员国除指定一协助文书送达的中央机关(Central Body)之外,还应指定传送机构(Transmission Authorities)与接收机构(Receiving Authorities),具体负责文书送达的协助事项。例如,某一司法文书需由A国向B国送达,则应当由A国的传递机构将该文书直接传送到B国的接收机构,再由该B国的接收机构负责在B国内送达收件人。成员国指定的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既可以是官方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两者既可分别指定,亦可指定同一机构同时行使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的职能。此外,联邦制国家可以指定多个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分别在不同的成员邦、州内行使职能,但从该公约解释报告书来看,单一制国家亦可指定多个传送机构或接收机构具体负责某一区域的协助送达事宜。成员国这种对传送机构与接收机构的指定每5年可更新一次。根据该公约第 18条所建立起来的公约执行委员会有权指导所有这些机构的工作。所有成员国接收机构的有关信息(如名称、地址、行使职权的地理区域、可以接受的送达方式、所使用的语言等)均应在公约生效之前向其他成员国的传送机构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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