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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的最新发展(6)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5、送达费用

    公约第11条规定了一个基本原则,即对成员国的诉讼文书的送达不必支付或偿还手续费或送达地国的服务费用。但申请人应当支付或偿还由如下情况引起的费用:第一,司法人员或依照送达地国法律有主管人员参与;第二,特殊送达方式的使用。

    (六)其他送达方式

    除上述成员国机构与机构之间的一般送达方式外,1997年欧盟送达公约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其它的替代送达方式。

    1、通过外交或领事途径传送

    公约第1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成员国可以使用外交或领事途径向其他国家的接收机构传送司法文书。公约解释报告书指出,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极其困难的情况,例如,由于社会环境或气候条件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均无法传送的情况。

    2、外交或领事机构送达

    公约亦允许成员国采用传统的外交送达方式,其第13条规定,每一成员国均可不受约束地通过其外交机构或领事机构向另一成员国境居住的任何一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书,但任何成员国均可声明,其反对在其境内行使上述权利,除非该文件是向制作文件的国家的本国公民送达。

    3、邮寄送达

    公约第14条授权各成员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其他成员国向其境内居民进行邮寄送达。允许其他成员国对其境内居民进行邮寄送达的国家可以随时明确邮寄送达方式所附加的条件。例如,必须使用挂号邮件,要求按公约关于语言问题之规定进行翻译等,并且依公约建立的公约执行委员会将在其公布的手册中明确各国同意接受邮寄送达的条件。详尽列明邮寄送达的条件将意味着动辄以条件不符为由拒绝邮寄送达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

    4、直接送达

    公约第15条允许与送达有关的任何人直接通过送达地国的司法人员、官员或其他权职人员并依照送达地国的内国法进行送达,但成员国可以对其境内的此种送达提出保留。例如,一名英国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国(或德国)的送达官员在法国(或德国)境内进行送达——只要法国(或德国)不反对,因此,若采用这种直接送达方式,必须取得送达地国的同意。但公约第15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以允许当事人自行进行送达,而是需要通过权职人员。

    (七)司法外文书

    公约第16条规定,成员国的司法外文书亦可根据该公约规定的方式和条件在另一成员国送达。主要方式有:

    第一,从传送机构到接收机构的送达,或在特殊情况下,由传送机构到中央机关再到接收机构的送达,并且在送达地国的最终送达程序应当采用该国内国法规定的方式,或者是文书发出国请求的且送达地国同意的方式。

    第二,邮寄送达,并应遵从送达地国要求的条件。

    第三,直接送达,若送达地国不反对。

    第四,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外交或领事机构送达,若送达地国不反对。

    (八)欧洲法院对公约的解释权

    公约第17条授权欧洲法院对该公约条款的解释问题拥有管辖权,但此种解释必须同1997年5月26日通过的对该公约的解释议定书保持一致。并且只有同时具备公约与公约议定书成员国资格的国家的法院与职权机关有权请求欧洲法院就公约之内容作出解释。

    (九)最后条款

    1、执行委员会

    公约第18条要求设立一个公约执行委员会来检查公约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当公约在最早的3个成员国内生效之日时,执行委员会应召开第一次会议,此后每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执行委员会负责公约职能的正常实现,尤其是确保各成员国传送机构、接收机构、中央机关之间的协调工作,在其第一次会议后的第3年,公约执行委员会应当向欧盟理事会报告其工作,此后每5年报告一次。委员会的其他工作包括起草并每年修订公约的信息手册及公约可以适用的文书的清单;对公约附件所列各种请求书的标准格式进行修改;为公约的修改召开前期谈判。公约解释报告书指出,执行委员会应该在《欧洲联盟条约》第三部分规定的基本框架内(民商事领域司法合作)开展工作,公约起草完毕后,该委员会即宣告成立。因此,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全体欧盟成员国,即使其中有的国家并未批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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