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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规范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对我国行政法律制度(6)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②建立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机会均等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要求。

  社会公平、正义的首要条件是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假如社会成员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存在着特殊成员、特权人物和差别待遇,就根本谈不上公平和正义。WTO规范体系的非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都体现了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因此,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就不允许任何人有高于他人的法律地位、优于他人的社会待遇以及多于他人的特权。然而,现阶段的我国社会,差别待遇和不平等现象却比比皆是:市民和农民的地位不同,待遇不同,权利范围也不同;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的地位和待遇不同;授权企业(如有专营权、进出口权等授权的企业)与非授权企业的权利和待遇就更不相同。消除不合理的差别待遇,赋予社会成员平等的社会地位和公平的社会待遇,是我国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

  除了地位平等外,机会均等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条件。如何建立对全社会成员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如何保证社会成员享有平等的社会竞争机会和公平的社会竞争条件,这也是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法律关系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入世后的中国,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和完善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规范体系。

  ③行政公开,是建立公平、正义行政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保证。

  行政公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行政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的行政方法。我们说行政公开是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法律关系的最重要保证是因为:首先,行政公开是行政公正的最重要保证,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而“暗箱操作”则是腐败的根源之一。行政公开就是把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这无疑是行政公正的最重要保证;其次,行政公开保证了行政相对人有效地行使其合法权利,从而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行政公开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而只有在全部知情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能有效地行使异议权、建议权、抗辩权、申诉权等等;最后,行政公开,有利于建立和加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促进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积极合作,从而大大提高行政效率。

  然而,我国目前的行政公开制度可以说是极不完善、极不健全的。在立法层面下,我国宪法中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缺少对知情权的规定,在制度层面下,缺乏对行政公开的义务、范围、方法、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系统的制度和规定。所有这些,都是摆在入世后的中国面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2、以“制约权力、保护权利”为指导思想,建构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

  制约权力是政治现代化的重大课题之一,也是政治民主的最基本的要求。从广义上说,制约政府的权力是保护人民的权利的前提。对权力的制约越成功,对权利的保护就越彻底,政治的民主程度和现代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建构和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应以制约权力、保护权利为指导思想。

  ①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制约行政权力的根本途径。

  以法律制约权力,包括如下三个内容:

  第一,一切行政权力的设定、授予和委托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第二,一切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方法行使;第三,一切违反法律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和制裁。

  目前,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法律尚未制定,已制定的法律尚有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些,导致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设定和授予没有法律依据,相当一部分行政权力的行使方法和程序缺乏规范,而对于行政违法违规行为的制裁更缺乏法律规定。下大力气完善和发展行政法规,使得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我国行政立法机构面临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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