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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8)
www.110.com 2010-07-26 12:33



  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崇尚严谨与紧密,内部结构有机和谐与统一,而我国民法草案关于第九编的结构存在明显的松散与混乱。

  第一,从八章的顺序上看,安排缺乏合理性。民法草案第九编分为八章: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一般来说,物权与知识产权有着很强的联系。在英美普通法国家以及一些大陆法国家认为财产权既包括有形财产权,也包括无形财产权。知识财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理应规定在物权之后。而民法草案却将两者分开。债权与侵权也不能分开规定。一般来说债权包括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法定之债),法定之债包括一般侵权、特殊侵权和不当得利以及无因管理。从各国一般立法来看,基本上是规定在一起的,没有将它们分开规定。另外,民法这两章在名称上存在问题。如上所述,债权包括侵权之债,所以第四章的内容应该涵盖第八章内容。如果确实要将债权部分分为两章,那么第四章的标题改为合同为妥,第八章的标题改为法定之债。这样两章的关系属于平行等级,而且这两章应该安排在前后的顺序。

  第二,在具体安排上,也有不妥当的地方。例如将破产(第二十五条)放在第二章民事主体、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第五十五与第五十六条)放在第四章债权都不是非常合理的。应该将破产单独成为一章,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放在第八章(如上所述,第八章改为法定之债,并安排在第四章之后,这样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就可以安排在该章)。第八十四条第三款的关于共同海损理算应该放在第四章中。其实,第四章第54条就作了同样的规定,并且两者规定的法律适用的规则竟然不一致。

  第三,增加一章(可称为附则),用来说明与其他民事法律中关于法律适用的关系以及能否将这一编的内容用于处理大陆区际私法问题,如果能够的话,那么有那些条款不能准用,必须进行必要的说明。

  总之,我们建议的顺序为:一般规定、民事主体、物权、知识产权、合同、法定之债、婚姻家庭、继承、附则。

  四、小结-形式与内容、理想与现实

  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理想的模式就是采取法典形式,这样才能将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内容与立法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促进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目前,民法草案第九编的立法工作,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从现实迈向理想的必然步骤。虽然采取法典形式具有一定的现实困难,只要我们正确面对这些困难,寻找出适当与合理的解决方法,我们相信我国未来肯定会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国际私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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